解读:汽油消费税提至每升1.12元
2014-12-1 16:33:35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汽油消费税提至每升1.12元
财政部连续发布3个通知,对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这3个通知分别是《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通知》要求,适当提高汽、柴油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同属于石油制品,从调节资源类产品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应同时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其他成品油,特别是石脑油油品组成成分与汽油相近,经过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如果不相应提高上述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将会造成较大的税率差异,可能冲击正常的油品市场秩序,出现偷税逃税等问题。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通知》要求,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此外,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这部分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调整措施。主要考虑,一是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从2000年已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意味着什么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水平后,对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会增加一些税负,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人士强调,这一水平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周边一些国家相比也偏低。
我国的成品油中包含的各项税收都是价内税,也就是说,其税额都计入成品油价格。
汽油价格包含消费税,还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官方测算,这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上述汽油的税费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比重为34%,柴油则为31%。这一比例是按照几种税额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比重计算得出,即成品油税负水平。
比如,北京92号汽油价格为6.76元/升,车主需要缴纳的税费共计约2.3元。使用同一汽油品种的上海车主(6.73元/升)需缴纳税费则比北京驾车族少1分。
此次0.12元/升的消费税上调,还会联动成品油中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费的上调。首先,成品油中增值税相当于成品油价格和消费税之和的1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为税基。不过这一联动上调金额很小,约为2分/升。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通过计算发现,消费者每加一元钱的汽油,就包含0.34元的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6%和50%;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42%和30%,韩国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2%和43%。
此次除了汽柴油消费税上调,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也做了相应上调。
不过,除了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财政部明确今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价格改革“窗口期”
为了减轻车主税负压力,官方选择在国际油价跌至近几年来低谷之时推进成品油税制调整,可谓用心良苦。
受国际油价震荡下行影响,国内油价近几个月“八连降”,本于11月29日继续下调的油价,因为此次税额提升而抵消。虽然车主没迎来油价“九连跌”,但也没因这次税额上调而看到油价上涨。
在上次国际油价陷入低谷期的2008年底,中国启动了一次大规模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当时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并提出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大幅提高汽柴油等税额,比如汽油由每升0.2元提升至1元。
当时减费增税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选择2009年1月1日实施这项改革,也是因为“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两次成品油税提高,都选在国际油价低谷期,显然是为了减少阻力。两次提税后,油价的税收显著上调也更好反映了资源稀缺程度,引导了生产和消费,更关键的是,这也给成品油价格调整更多空间,让成品油价格形成更加贴近市场。
目前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越来越与国际市场接轨。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出台,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此前的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了上下4%的幅度限制。
这改变了国内油价难以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的现状,让国内的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的油价更好接轨。
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部署了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他强调,价格改革并不意味着就是“涨价”,而是为了切实形成一种由市场需求定价、“有升有降”的合理价格机制。
李克强指出,当前CPI、PPI数据持续走低,国际市场的输入性价格也在低位,正处于价格改革的“窗口期”。他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精细做好改革方案,有节奏有步骤地启动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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