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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起诉要求撤销“天价罚单” 罚款是否合法?

2014-12-31 13:54:24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今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开出了2.6亿元的“天价罚单”。昨日,原告快播诉被告市场监管局撤销2.6亿元罚款行政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天庭审,原被告双方将在法庭上对“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行政罚款”是否合法、合理进行激辩。因涉及商业秘密,本案未公开审理。

 

  今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开出了2.6亿元的“天价罚单”。收到该行政处罚后,快播曾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快播一纸诉状诉至法庭,要求撤销这个“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行政罚款”。30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两天。因涉及商业秘密,该案30日未公开审理。记者从起诉状和答辩书中,还原法庭上激辩焦点。

  焦点1:2.6亿元罚款是否合法?

  据了解,2.6亿元“天价罚单”是这样开出的:2.6亿元≈非法经营额(8671.6万元)×3。按照行政处罚法,对于侵犯版权获取的非法收入可以按照其营业额的1到5倍处以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选择3倍处罚的依据是,“快播公司属于屡犯,并且一直没有改正,从情节上考虑,选择3倍中间数进行处罚”。

  快播认为:2.6亿元的处罚不适当、不合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是按照“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的,这显然不妥。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有明确规定,将授权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另外,在国家版权局对快播作出行政处罚一案中,国家版权局认为快播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较小,因而处以25万元的处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置上级主管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于不顾,没有任何依据地将授权价作为违法经营金额,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快播还认为,其在腾讯公司向原告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时,快播已对腾讯公司提交的片单处理完毕,符合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中间档”进行罚款,显然不属于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虽然没有向观看用户收取费用以及未在视频中插播广告,但通过其他形式的收入获得了营利补充,仍然是非法经营所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快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正确的。

  至于确定非法经营额三倍数额的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量罚适当,称在确定具体处罚幅度和数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快播多次被有关机关认定构成侵权行为、非法经营额巨大等因素。

  焦点2: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认为,其行为不是侵权,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播称,其提供搜索、链接等工具性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因此,快播的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供用户使用。这些事实表明,快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另外,腾讯公司曾于2014年1月2日、1月26日、2月17日三次致函快播,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直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显然,快播的行为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焦点3:有没有损害公共利益?

  快播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快播的处罚是无权处罚、越权处罚。理由是快播侵犯的对象是腾讯等公司的版权,这只是民事侵权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侵权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行政管理部门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市场监管局无权进行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表示,快播不仅遭到腾讯公司的侵权投诉,还遭到乐视、优酷、搜狐等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其行为已不是单纯地侵害某一权利人利益,而是扰乱了文化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快播所链接的侵权网站数量众多且分散,破坏了版权保护的法律秩序。此外,快播多次被提起诉讼指控侵权,也曾被国家版权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本案涉及的作品大多为热播影视作品,持续时间长、涉案作品数量多,已经不仅仅是民事赔偿所能解决。

  综上所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对快播的行为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焦点4:是否属于“重复处罚”?

  快播辩称,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对其侵犯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已作出行政处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却在2014年3月针对快播的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一事再次做出决定书,显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处罚应属于无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国家版权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快播侵犯乐视公司相关权益的行为而作出,该局的处罚针对快播侵犯腾讯公司24部作品网络传播权而作出的,两份处罚决定所涉被侵权作品完全不同,不存在任何重复或交叉,侵权事实相互独立,不属于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处罚。
  
  回放

  快播“天价罚单”


  今年3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经查证发现确定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腾讯已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北京爱情故事》、《中国好歌曲》、《辣妈正传》、《中国达人秀》等24部影视剧作品,将近1000集,非法经营额8671.6万元。今年6月,该局对快播开出2.6亿元“天价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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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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