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日前对审批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公告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目录以外的项目审批权限应作出及时调整,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须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通知显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环保部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调整,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能源局在下放分布式燃气发电、燃气热电及燃煤背压热电等能效高、污染少的火电项目审批权限后,进一步改进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的审批管理机制。
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煤炭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集中,关系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属限制发展类项目,有必要通过政府审批控制规模和科学布局。为了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促进项目决策规范、透明、高效,国家能源局改进了以往逐一评估布局火电项目的模式,加强规划引导和后续监管,制定了“全国衔接平衡、国家确定规模、地方优选项目、咨询支持决策、监管保障实施”的火电项目规划建设新机制。
一是通过规划指导抓总量。国家能源局在电力规划基础上,会同地方确定各省年度火电建设总规模和布局原则。二是充分发挥地方作用。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科学评议机制,优选火电项目,公示后报送。三是咨询机构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委托国家级咨询机构对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的年度项目方案进行科学评估,据此下发年度分省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四是实施全程监管。国家能源局各地监管机构对火电项目优选排序工作进行监督,并加强火电建设规划落实情况监管,对违规项目加大稽查力度,实现火电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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