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2015-2-10 17:57:15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于近日下发。这意味着,相互保险组织获得监管层放行,保险覆盖范围将随之扩大。
所谓的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投保人同时兼有管理保费的身份。在遇到风险损害时,则从全体投保人所缴纳保费中抽取相应资金,进行风险赔付。
随着保险“新国十条”的发布,政府对保险业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充满期待,公众对保险也有着强烈需求。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相互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发展相互保险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给广大农民搭建一个自我管理的平台,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效率,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和风险。
据了解,相互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6.7%,覆盖人群8.25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超过7.8万亿美元。
保监会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们风险防范需求增加,各类社会主体发展相互保险的愿望愈发强烈,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相互保险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而此前出台的国家保险“新十条”也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试行办法》发布后,将推动相互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
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三大优势: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三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根据《试行办法》,保监会将相互保险组织分为一般、专业性、区域性三大类。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准入条件最高,需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以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条件。而对于后两类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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