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将出:平台禁止联营P2P
2014-12-19 9:46:05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证券经营机构拟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对于融资者,征求意见稿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征求意见稿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投资者保护做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门槛500万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为投资单个融资项目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与此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中证协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中证协会员。中证协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满足《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管理办法》指出,股权众筹平台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者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并且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中证协表示,设置投资者门槛,一方面是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则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管理办法》指出,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融资者禁止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也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管理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中证协表示,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定义为“私募股权众筹”,即界定股权众筹为非公开发行性质。同时,令市场没有料到的是,《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人资质的规定也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几乎完全相同。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股权众筹一直被认为是降低投资门槛、鼓励更多资金参与支持创新创业的融资方式。多家股权众筹平台的负责人均表示,平台上的投资人资质大多难以符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天使客CEO石俊表示,平台投资人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众筹的投资人大多是散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会把很多人挡在外面。应当区别专业和非专业投资人,这两类人应该有不一样的要求。”石俊说。
云筹CEO谢宏中认为,众筹平台总体上对《管理办法》是支持的,毕竟投资有风险,有指导与规范才能有序发展。但监管者在思路上应加强关注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弱化对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他表示,对财产认定应以所有资产而未必是金融资产,家庭收入而不是个人收入。同时股权众筹被定义为融资中介机构是不够的,融资服务机构更为合适,包括中介、投资管理服务。
平台禁止联营P2P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类的股权众筹业务监管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当下业内较为关注的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框架正在加速形成。
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概念,办法将其确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同时,办法还对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监管方式、合格投资者、禁止行为等要素进行了明确。
备案制监管
根据办法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将施行备案制管理。同时中证协将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资本)负责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但其亦表示,“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证协不对股权众筹平台及资金做出认定或保证,是监管层当下强调市场化监管思路的延续。
虽然如此,但办法亦对股权众筹平台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
其中平台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而在合格投资者准入上,其监管标准与此前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相比将有所放松。
根据办法规定,除私募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外,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均可参与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的投资。
而在机构方面,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和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也将成为合格投资者。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仅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做出监管规定,因而对当前京东金融等广义的非股权类众筹平台的影响较为有限。
而针对此次的股权众筹监管的“私募特质”,中证协则解释为与上位法冲突有关。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中证协表示,“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
券商基金可直接参与
在私募股权平台的监管方式上,《办法》以类似负面清单的方式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为关联方融资”成为被禁行为之一。
同时,众筹平台的禁止项还包括“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等行为。
“禁止向非实名注册用户推介还是在满足私募监管‘不向非特定对象’推介的要求。”北京一家中型券商互联网金融研究员认为,“不过如果推介必须在注册用户封闭下运行,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众筹项目的流量,所以平台公司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吸引高净值人群实名注册。”
此外,“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也成为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
这或意味着,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只能在P2P业务与私募股权众筹业务二者中选择其一。
“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中证协表示。
而针对众筹平台的违规行为,中证协将贯彻自律监管原则,同时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不限于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此外,针对券商、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的情况,办法规定其亦可通过备案直接开展。
“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中证协表示,“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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