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市发改委、市卫计委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北京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做出了上述规定。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计价里程按照接到患者起,到目的地的实际行驶公里计算,这就避免了车辆空驶时还在收费。如果同时接送两名及以上的患者,按照患者人数平均分担救护车使用费。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自身原因,拒绝使用已经到达现场的救护车的,就需要缴纳50元救护车使用费。
从5月1日起,这项价格政策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无论城区或者郊区,无论是120还是999,都执行同一标准。该负责人表示,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价格问题,市民可以拨打12358热线举报。
此外,通知规定,下月起北京将规范现行救护车使用相关价格政策,统一“救护车使用费”,其中,工伤发生当日因急救抢救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随车出诊费每次40元
此次政策中,将现行“随车出诊费”项目规范为“院前危急重症抢救”项目,价格水平保持每次40元不变,并由个人自费改为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院前危急重症抢救,是指在进入医院以前,医务人员对于危急重症患者提供现场诊察、防护、救治及途中监护的医疗技术劳务性服务。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危急重症”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危及生命、不采取抢救措施难以缓解的疾病,如心脏骤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衰、多发严重创伤等。危急重症的具体范围,将按照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这40元对应的是现场诊察、防护、途中护理和人员监护费用。现场实施的其他检查、治疗、检验等项目及药品、血液费用将按照相关规定另收,每名患者只能计收一次抢救费。
无计价器不得收费
《通知》表示,要保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要求救护车辆必须安装计价器,计价里程以计价器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费。而且,急救机构不能因为收费问题影响院前急救服务。
从5月1日起,这项价格政策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无论城区或者郊区,无论是120还是999,都执行同一标准。
据悉,2015年,全市院前急救网络救治病人近60万人次,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价格问题,市民可以拨打12358热线举报。同时,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将在行业监管、配套政策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市民如果遇到医疗服务问题,可以拨打12320热线举报咨询。
使用救护车设置“标准价” 取消空驶返程费
《通知》内容显示,为了提高计价科学性,将现行“救护车使用费”多档价格进行统一,计价方式由“车辆往返全程计价”改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原来一些老百姓口中的“空驶费”和“返程费”取消了,收费更加公开透明。
根据《通知》内容解释,救护车使用费只是接送患者的车辆使用费,包含救护车折旧费及运营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费等。不包括院前急救、抢救费用。
从5月1日起,救护车的收费标准为3公里及以内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计价里程按照接到患者起,到目的地的实际行驶公里计算,这就避免了车辆空驶时还在收费。如果同时接送两名及以上的患者,按照患者人数平均分担救护车使用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自身原因,拒绝使用已经到达现场的救护车的,就需要缴纳50元救护车使用费。
如果遇到救护车将人送到一家医院,可没法救治,还得去第二家医院怎么算呢?这位负责人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患者未下车就转其他医院,则按照同一辆车的最终实际里程计算,50元的起步价只能收取一次。
现行政策规定,一些高档救护车的车内检查治疗项目收费可以增加50%。而5月1日后,这些车辆的费用和普通救护车一样,不再加收。
记者注意到,救护车使用费在医保类别中属于丙类,是自费项目。但在工伤保险类别中属于甲类,可以报销但仅限于支付工伤发生当日因急救抢救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
120急救派车原则
就近、就急、就能力
1.就近,一般指病人所在地至送达医院距离直径为5公里及行程为7公里左右。
2.就急,指危重病人快速转送,并要求转送到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
3.就能力,将病人转送到有救治相应病种能力的医院。
4.满足病人的要求:如有病人及家属要求送到医保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就诊时,在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不受地域限制转送。
5.遇危重病人,出诊医生须向调度人员报告病人送达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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