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通知》还提出,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省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在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同时,也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
值得注意的是,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或给予是否同意设置批复,仅限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目前,民政部门对于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卫生部门受理设立医务室等,设置批准和执业登记时限为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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