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要点解读:定调法治经济 依法治国升级
2014-10-29 8:59:58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四中全会定调法治经济提出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等
提出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编纂民法典;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贿赂犯罪对象不仅限于财物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昨日发布,多名不同界别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均表示,这可能是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决定。
新华社昨日刊发的署名习近平的文章“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下称“说明”)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上是一致和延续的。本报由此梳理发现,《决定》回应了许多社会关注的根本性问题,包括定调法治经济,提出编纂民法典,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
法治经济
《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习近平在说明中提到,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昨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过去认为中国经济是政府主导型,是县域和地域竞争在推动经济增长。但在法学界看来,制度松绑和市场力量的释放才是最大最起始的动因。“过去是人治束缚了经济的增长和进步。这36年(1978年以来)是经历了人治逐步向法治过渡的过程,新的制度在建立,在推进中国的一些改革。”
李曙光认为,本次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是开启了法治的新里程。他分析称,中国法治与经济的关系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78~1993年可以看作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是在理念上确认旧的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束缚;1993~2004年可以看作“确立市场经济制度,开始政策和法治并举”的阶段;而2004~2014年间,法治开始加快,并且修改了宪法,人们理念上发生很大变化。
“从四中全会开始又可以看作一个新的阶段,用一次全会讨论法治,意味着将从部分松绑,推进到全面依靠依法治国来推进经济和改革。”
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决定》提出了几个重要方向,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培林对本报表示,从经济角度看,依法治国的最大意义在于有效地克服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各类主体都变得更加“靠谱”起来。“靠谱”,意味着投资时,和别人签合同谈合作时,只需要考虑经济风险,而不需要考虑非经济的人为风险因素。
《决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有相关学者昨日对本报表示,产权制度是现代制度的核心,是激发企业活力最根本的保障。
此外,《决定》还进一步提出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决定》还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李曙光认为,要形成完备的法治体系,立法机构要加强立法的立、改、废、释。在这四个方面,《决定》基本都有所提及。在未来的落实上,过去主要是一级法,是一些理念、原则方面的法律。下一步应该是制定一些更加细致、更有操作性、更连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些法律(二三级法律)。他表示,如何科学立法、有效立法,对立法部门、立法方式、立法程序都有很高的要求。
编纂民法典
另一方面,《决定》提出的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引发法律界人士关注。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其原因在于,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而民法是在宪法指导下,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及所有权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以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有学者对本报记者称,民法典的缺乏导致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法官选择法条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
“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民事立法杂乱,立法主体多元化,部门立法替代民事立法,法律渊源众多,规范适用紊乱。由于我国采取多层次立法模式,大量的行政法规追求自身体系的完整性,而忽视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民解释道,民法典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民法学界关注的事情,也是法学界多年来的一个期盼,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大方针下一个最基本的步骤。但他同时提到,当下的民法典要和过去的草案区分开,要放到治国理政的背景下考虑,而不是仅仅放到民法的法律编纂本身来考虑。
法治反腐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备受关注,一大原因是社会高度聚焦反腐败形势。十八大以来,已经有超过50名副部级以上干部落马,拍掉的“苍蝇”更是不计其数。公众期待着从制度上巩固当前的反腐成果。
在《决定》中有一部分专门提到:“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其中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坊间被称为“三不腐”,它早期散见于民间舆论场,直到去年10月,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座谈会上提到了这“三不腐”,随后又在今年3月和9月再次提到。
在王岐山看来,实现“三不腐”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要把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不敢腐的氛围。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加强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使之不能腐。最终要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
这样的观点逐渐成为领导层的共识。公开信息显示,习近平在今年9月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也提出,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王岐山今年9月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时曾说,反腐要讲“不敢”、“不能”、“不想”,“不敢”是治标,“不能、不想”是治本,我们要结合起来,标本兼治。“我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不敢’这条已初见成效。”王岐山说。
那么在治标后,如何更好地实现治本?本次四中全会把“三不腐”的设想吸纳进党的正式文件,并且可能会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即体现在法律制度中,这或许就是治本的尝试。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梁木生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从《决定》的相关表述来看,“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表明与反腐相关的立法工作会得到强化,把原来主要通过政党反腐取得的成果,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巩固下来,比如将来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作出法律规定。
同时,梁木生还认为,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可能意味着要强化国家机关中负责反腐的机构,打造更强有力的反腐败队伍,尤其是健全和完善国家体系中的反腐机构,而不只是党内的反腐机构。还可以把隶属于行政系统的预防腐败机构放在检察机关,甚至向香港廉政公署学习,让它们拥有更加不受干扰的调查权力。
对于“不想腐”,一部分人认为其中隐含着高薪养廉的意思,如果真实现“三不腐”,就意味着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对于这一点,梁木生表示不太可能,他认为在官员的权力边界还没有明确,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可以兑现金钱的情况下,高薪不可能实现养廉。
如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其效应不只是提升行政效率、刺激经济活力,也是减少权力寻租的釜底抽薪之举。梁木生就认为,关键是让权力运作没有利益空间。这样,“不能腐”和“不想腐”就都可以实现。
最后,对于《决定》提及的“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梁木生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当前新型、隐形的腐败现象,比如“会所腐败”,有些会所的高端会员卡对应的不是财物,而是某种服务。像这些贿赂,如果严格依据老的贿赂犯罪定义,就不好追责,如果能够及时修法当然有利于打击腐败。不过他也表示,当前时有耳闻、且公众颇为关注的“性贿赂”,依然无法纳入这个新的解释。
依法治国如何升级:权威专家解读四中全会十看点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5日后,28日晚间,被称为依法治国“升级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得以公布。
这份1.6万余字的《决定》,可谓看点频频。受访专家表示,从其中一些关键的字眼中,可以窥见全面深化改革时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将如何升级。
看点一: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相较于23日披露的会议公报,在28日晚间公布的这份《决定》中,“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可谓新提法。《决定》称,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公职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旨在通过仪式上的庄严感,让官员对宪法有敬畏之心,通过任职承诺增强其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向中新网记者表示,这实际上可谓国际惯例,中共在党的《决定》中部署宪法宣誓制,是践行依宪执政的承诺。
其实,习近平在就《决定》所作的说明中,也强调了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据介绍,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看点二: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在这份《决定》中,立法改革方面的亮点亦值得关注。《决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目前,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执法方面的立法,往往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草案,虽然也有些征求意见的程序,但是很显然起草草案中,立法受部门利益直接影响,有碍立法公正。”
在支振锋看来,《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有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在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时候,甚至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游说,暗中夹杂利益勾兑,出现了立法腐败。”
在专家看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可以避免利益集团和部门利益对立法挟持干扰,但是,对“第三方”的规范和监管也需要更细致的规制保障。
看点三: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章节,此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支振锋对此表示,“虽然在国外非常普遍,但我们国家立法极少对某个条款进行单独表决,一般都是整体表决。”
在支振锋看来,整体表决可能会导致两种可能,“一方面,可能会因为一些人对个别条款的不认同,使整个立法通不过;另一方面,也可能本来大家对某个条款很不满意,但是因为概括性的通过,而导致某一条款被‘打包过关’。”
鉴于此,支振锋认为,“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一规定是非常好的做法,旨在让立法尽大可能体现公共利益和公众意志。
看点四:编纂民法典
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章节,《决定》明确,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引发舆论关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法学界多年的期盼,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大方针的一个最扎实最基本的步骤,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此次编纂,孙宪忠主张“不要弄得太快了”,理由是中国在民法领域颁发的单行法都有,所以现在解决无法可依问题的压力不大。此外,一些编纂技术问题也需考虑,“一个民法典有数千个条文,这些条文不能是一麻袋土豆,表面是一个整体,但是内在没有逻辑。立法必须是科学化的体系化的产物。”
为此,孙宪忠认为,这次民法典能够完成,五到八年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
看点五: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依法执政方面,“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表述引人关注。《决定》明确,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实际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推进,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具体措施。”支振锋说,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了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程序,在决策环节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也是为了保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也表示,长期以来,政府决策在合法性审查方面是有所欠缺的,因为很多公务员并不懂法律,因此在决策时,就有可能作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决定。建立这一制度,使政府在决策时更加科学、合法,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看点六:首次关注重大决策久拖不决
《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表示,在重大决策追责方面,“久拖不决”还是第一次提出,主要是针对决策过程中的不作为情况。
马怀德说,决策机关应及时做决策却拖延不做,引发小事拖大,大事拖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的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如果发生的是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都可以按照现有标准执行,但如果是政治损失、社会稳定方面的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标准。
看点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决定》明确,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但是一直以来,现行立案审查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弹性太大、易被滥用等缺陷,立案难、起诉难现象备受社会诟病。
在孙宪忠看来,四中全会将“有案必立”提升到如此高度,意义重大,《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是依法治国最切实的步骤。
孙宪忠说,目前,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限”制度,有案必立后,法院审案时间有明确规定,法官不会久拖不审,老百姓的权利就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
不过,对于“有案必立”之后是否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在专家看来,改革不能因噎废食,要通过改革法院体制机制的改革解决现实问题。
看点八: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这说明高层意识到,我国法律职业人群在素质上是有所欠缺的。”田禾表示,只有保证这一群体的专业性,才能使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当中的水平有所保证。
在田禾看来,这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走得太快,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改变法学教育,“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太空,理论性太强,实务太少。”
看点九: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特别提及了“公职律师”的设立,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但其实,公职律师并不是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新概念。早在2012年出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就介绍了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此次《决定》在这方面有个细节的变化,将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把公职律师的设立扩展到党委,这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表述。”支振锋说,目前一些重大决策多首先由党委作出,党委设立公职律师,无疑在确保党委依法执政、保障决策合法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支振锋表示,政府层面有法律顾问,党委设立公职律师,则是在依法执政的层面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法治监督,而一些人民团体很多时候也具有一些公共管理职能,它们的一些作为可能会妨碍到公民权利,所以,这些团体设置公职律师,也是在扩大规范权力运行的扇面。
看点十:政法委员会必须长期坚持
在中共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这次中央全会上,特别论及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并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决定》提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这实际上是将政法委的工作职能重新明确。”支振锋称,在社会转型期,特别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坚持政法委协调统筹作用有现实必要。
支振锋说,一直以来,政法委的工作范畴没有清晰界定,一些基层政法委在协调办案的名头下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司法独立,“规范厘清政法委职能,并强调其要带头依法办事,具有现实针对性。”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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