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房价居高不下,对人才吸引力造成较大影响。深圳从保障房中剥离出28万套作为人才住房,通过住房保障来缓解高房价带给人才的挤出效应,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我认为,保障房政策的保障目标十分明确,就是“低收入者”,与“人才”无关。
忠实原则,是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第一准则,执行机构不能自行随意解释或曲解。保障性住房政策有明确的保障对象,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深圳将人才住房从保障房中剥离出来,并且高达80%,是一种“为我所用”的做法,是对“低收入者”福利的挤占。
有人会说,“变通原则”也是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则之一,那么深圳这一做法是否符合“变通原则”?我认为不符合。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是针对特定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保障性住房这一公共政策,就是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而制定、实施的。今年深圳市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就指出,保障房属“救济政策”,而人才房属“激励政策”,两者交集运作,存在诸多弊端。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变通原则”,是要求在执行的原则性基础上,遵循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只能在手段上、策略上“灵活”,而政策精神、政策目标本身,是不允许“灵活”变通的。将保障住房的低收入对象“灵活”成人才,属于“替代性执行”,偏离了公共政策的宗旨与目标。
“来了就是深圳人”这句遍布当地各公共场所的广告语,曾经吸引许许多多的人才投奔深圳,也成为深圳发展的不竭动力。但如今,深圳的高房价,让一些外来人才不得不到邻近的东莞和惠州买房,被戏谑为“来了就是东莞惠州人”。对人才的吸引力下降意味着城市竞争力的下降。除了下大力气调控房价,当地还可以通过政府强制补贴和实物补贴等方式来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而不应打低收入者福利的主意。
我认为,深圳人才住房政策正确的做法有两条:一是,建设人才住房没有问题,但低收入者应享的保障性住房不能少;二是,如果要将“人才”纳入保障房体系,必须按照低收入者同样的标准执行,比如统一标准打分,不能因人才的身份而额外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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