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若违反,经营者将面临10万元以下罚款。
相较于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办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单方解释权”作出了最为全面和最为严厉的规定。《监督办法》虽规定禁止“最终解释权”,但这一禁止仅限于“纯合同”之内,不扩展于商家的促销广告、通知、声明之类的行为中,处罚也轻微,有违法收入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收入的,罚款不超过1万元。《条例(征求意见稿)》,则把格式合同的类型延展到了包含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促销广告等合同性文书,禁止“单方解释权”的范围比《监督办法》大得多,罚款也大幅提高到10万元。
“最终解释权”的禁止之法源,来自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店堂告示也是无效的。然而,《广告法》等一些法律,由于要处理大量的合同要约邀请之类的广告行为,为了减少纠纷,对“最终解释权”保持了沉默,结果“最终解释权”,往往被经营者或商家以“促销”“优惠”等交易包装后堂而皇之地成为格式条款,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不论是格式合同还是非格式合同,都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提前下“合意”后达成的契约约束,假如一方单方享有解释权,相当于破坏了原有契约的“合意”,使合同条款变成任意性,严重威胁合同另一方的权益。“最终解释权”也被称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它使一方成了合同意志的支配者,而另一方沦为合同意志的顺从者。这样的合同在平等双方理性的交易中是不可想象的,但这类的合同却大量存在于消费合同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领域,因为合同双方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经营者明知“单方解释权”不合法,却敢“积极违法”,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极低,甚至有很多通道可以规避处罚。
查缺补漏、全面筑起法律之防火墙,是每一次修法、制定新法的使命。总结经验教训,牢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宗旨,让“单方解释权”不再成为坑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 不要让黑店搞砸了网络订餐的“饥饿游戏”
- 外卖业乱象,监管部门要担起责任
- 刘玉苓:我国应加强跨境资金监测 甄别可疑交易
- 毕舸:供应链电商不能走向恶性竞争
- 整治网络订餐还需严惩涉事餐馆和订餐平台
- 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护航电商行业发展
- 余淼杰:策略性贸易政策的精髓是政府的有所作为!
- 评论:参与全球贸易竞争不能忽视隐性壁垒
- 快递如何收费应交给市场来定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