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异军突起,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电商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网购“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电商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实施“后悔权”,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可以加大对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拉动,进一步促进内需。
实施网购“后悔权”,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促进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有了“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商家,往往会陷于孤力无援的尴尬困境。相反,由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公益诉讼权需要快速跟进并得到有效体现。特别是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若想在打击侵权行为上有所作为,就必须用足用强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权。还应构建独立的网购“后悔权”仲裁机制,针对网购“后悔权”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后悔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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