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今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以下简称新《消法》),建议消费者不要采用微信购物。这种说法引发较大争议。
近年来,微信网购兴起,相关消费纠纷增多。这种购物方式有别于传统的市场交易方式,甚至有别于基于第三方平台(淘宝、京东等)的普通网购,对此,相关的市场监管显得有些无所适从。甘肃省工商局的这种认知,在当下相关部门的管理逻辑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这些说法仍然值得商榷。
在微信购物过程中,销售者与以往购物模式中的经营者有所差异,这也是导致微信购物是否应受新《消法》保护的争议来由。新《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但对于“经营者”的定义,在该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不过,虽然新《消法》对此缺乏明确定义,“经营者”的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有所体现,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该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表示制定本法是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这里的“经营者”定义亦可做新《消法》的参考。
以此观照,微信购物,作为交易主体间的买卖行为,销售一方以盈利为目的,虽然起初主要是熟人之间的交易,但其目的仍然是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商品和服务,赚取利润,这种销售模式具备经营的广泛性和对象的不确定性,其本质特征符合“经营者”范畴。从市场交易的本身来看,微信朋友圈里购物和我们从街头小贩手中买一把小菜没有本质区别,不应简单将这种交易行为剔除出新《消法》的调节范畴。
当然,微信购物的隐蔽之处和监管难度也是值得关注的。以往的购物模式,不论是企业、个体户,还是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大多拥有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而微信朋友圈上的经营者,则大多没有相关资质,这里的交易的确具有某些“私下交易”的特点,交易场所和方式较为封闭隐蔽,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工商等部门的监管难度会较大,调查取证较为费力,执法成本会较高。但是若以此为由,就一律拒绝介入微信购物纠纷的调解,对于公共执法部门而言,这可能有失简单,而这也是引起公众争议的所在。不过,甘肃省工商局发布报告的相关内容和取向,也显示出相关部门对于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的审慎态度,这种谨慎小心,有时也是必要的。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凸现单方意志性、强制性、干预性、主动性甚至扩张性等特点,而忽略了行政行为的内在特性——谦抑性。行政权的谦抑性要求自我克制性、宽容性、谦卑性。谦抑品格有助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亦有助于矫正行政权侵权和不当干预现象。具体说来,保持行政权力的谦抑,就是行政权力之手不要伸出太长,不要胡乱干预市场和民众生活。比如前些年有地方政府部门出台行业标准规定“馒头必须是圆的”,就是典型的行政不当干预。此次,甘肃省工商局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并称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显然,消费者走司法途径的维权成本更高,作为有消费维权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这样的建议提醒看似谦抑,实有不作为之嫌。
市场总是在千变万化的,将来也不断会有新的消费、经营模式出现,市场监管者,既要对公权力的使用保持谦抑和审慎,同时也要积极作为,维护市场的健康环境,避免消费维权出现真空地带。
- 微商品牌引流的三大方法论
- 微信购物不该成为“法外之地”
- “不管微商”:权力谦抑还是不作为
- “快递包裹广告”,揩了谁的油?
- 跨境电商仓储掉链子 “洋货”变“洋祸”
- “快递包裹广告”,揩了谁的油?
- “整条街的秤都是8两” 缺斤少两的只是商贩吗?
- 尼尔森:品牌来源地是决定性因素
- 监管网络订餐仍需运用互联网思维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