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笔者认为,网络订餐之所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究其原因是对新鲜事物缺乏有效监管,特别是缺乏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和举措,使网络订餐各环节的监管,或多或少存有空白、漏洞和死角。
其实,关于网络订餐平台对商户的监管责任,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食品经营者违法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应对商家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先行赔付,其明知或应知商家有违规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既然有法可依,以下三方则责无旁贷。
从个别网络订餐入驻商和快递商讲,请千万不要一味只图贪利而制作和运送“黑心餐”了。图财害命终有被法办的那一天,到你倾家荡产甚至性命不保之时,后悔还来得及吗?
从网络订餐平台来讲,请务必对入驻商家尽到监管义务。不仅应审核商家的身份信息,更应审查其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合格的生产经营场所,切不倒默认无证商家入驻经营。商家的具体信息均由网络平台掌控,食药监和工商等部门难以知晓,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做到对每一个入驻商家的全覆盖监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网络平台甚至与商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共同犯罪。啥后果想想清楚,何去何从?
更重要的是,从食药监和工商等职能监管部门来讲,就现有科技手段而言,完全有能力以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实现对每一个线上线下实体商家的有效监控。监管部门应强制网络订餐平台将入驻商家信息接入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一旦商家资质不符,就能及时发现,并构建黑名单制度,防止违规商家换个“马甲”再次经营,危害他人。
同时,强制入驻商家在后厨及大厅安装监控设备,实时向网络订餐平台传送监管数据,做到监管的动态化,透明化、数据化。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应追究其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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