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发展煤电联营重点方向为,一是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产能发展煤电联营。
二是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根据煤炭、电力行业发展形势,以我国中东部区域的煤电矛盾突出地区为重点,根据国家“西煤东调”、“北煤南运”电煤运输格局,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三是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在主要煤炭产区的大型煤矿坑口建设低热值煤电厂时,原则上应按照煤矿、选煤厂、电厂一体化模式推进,提高低热值煤综合利用水平,发挥低热值煤发电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构建矿区循环经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发挥煤炭交易平台功能和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煤炭交易价格指数为依据,促进供需协作,积极推动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形成煤电价格联动、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并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优选项目时优先安排。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减量置换要求。对于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的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用电范围。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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