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做了界定:“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8月23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微信经营的土特产、夜宵、甜点、水果等,也在此办法监管范围之内。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否则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网络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办法》还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消费者如果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比如淘宝、微店等,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在监管责任划分上,《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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