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此事争议巨大,且事件本身事实上也明显构成垄断,商务部有必要主动介入。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市场份额超过二分之一,或两家合并后超过三分之二,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我国的网约车市场,滴滴和优步的市场份额合计约为95%。垄断为人诟病的是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缺少竞争者的情况下,垄断企业能否提供低价、优质的服务是很值得质疑的。可以肯定的是,滴滴、优步合并将有助于滴滴尽早结束烧钱阶段,约车一族的出行成本则必然会因此提高。
互联网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效率,因此,相比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快速做大做强的动能更为充沛,因而更容易构成垄断,但垄断的性质和影响都更加难以界定,这对传统的反垄断法律和思维提出了挑战。到今年6月,滴滴也才成立四周年,滴滴做到今天的市场地位,至少有三点原因,一是在相关法规未明朗前就抢先开跑,二是疯狂烧钱补贴司机和用户,三是热衷并力推合并,在宣布与优步中国合并之前,滴滴去年就收购了与其实力相当的快的,而快的则在2013年收购了大黄蜂打车,收购完成后,快的在全国的市场份额达到了50%。这三个因素中的部分或全部,特别是并购的盛行,支撑了相当一部分互联网创业企业的快速壮大,也反映了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截然不同的一些新特点。
互联网企业更容易做大,当然也更容易垄断。今年6月,“互联网女王”MaryMeeker发布的《互联网趋势》报告显示,2015年互联网广告的支出总额中,流向谷歌和Facebook两家公司的占到了75%,而整个2016年第一季度,两家公司则包揽了美国新数字广告支出的85%。除非涉及行政垄断,这种范围和程度的垄断在传统行业中是不可想象的,但在互联网行业中,强者通吃的例子比比皆是。虽然互联网技术红利的释放帮助互联网企业颠覆了传统行业,但颠覆过后,一些占据行业霸主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将缺少竞争带来的创新动力,这是值得警惕的事情。
垄断或多或少地都带有负外部性,而互联网约车行业可能是较为明显的。首先,互联网约车行业较为特殊,承担的是公共出行服务,带有明显的公共属性,需要一定的外部管制,这是滴滴收购优步与其他收购案例的不同之处;其二,互联网约车只是利用了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出行方式的潜在优势,技术门槛很低,因此,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较为粗放,主要就是烧钱,这种没有技术含量的垄断当然不应该提倡。由于该类企业的同质化,我们看到,初期的竞争主要是烧钱竞争,一些烧不起钱的企业最终被拖垮,剩下的少数几家实力相当,合并的时机就到了,因为单靠烧钱,谁也赢不了谁,对企业来说是双输,但如果合并之后没有竞争对手,垄断的负外部性必然会显现,并且由消费者买单,而且,除非新技术出现,这种垄断格局长期内将很难被颠覆。有人说“垄断是对创新的一种奖赏”,但这只是垄断中的一种,目前互联网约车行业的垄断并不能归入其中。
显然,由于互联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滴滴的收购方案想无损地通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并不容易。最近两年,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合并越来越频繁,其中一些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触发了反垄断审查的条件,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具有自然倾向,未来这种合并肯定还会经常发生,因此,商务部有必要借滴滴的此次收购案为同类收购案订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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