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间有人通过QQ向她指了一条赚快钱的路——做援交,即便如此她还是无法按时还钱。专家认为,大学生应从自身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起,学校、家庭、学生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从近来的报道可见,风行于大学生群体“校园网贷”已对部分借款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如部分大学生套用他人信息借下高额贷款无法偿还后自杀身亡,给家人和被套用信息者带来痛苦。有的网贷机构通过跟踪、威胁、公布当事人隐私等恶劣方式索债,或者要求借款人以“裸体照片”替代借条的恶俗方式放贷。这固然有受害大学生涉事不深,防范意识差的因素,但更有监管不到位,惩戒不严厉的原因。
“校园网贷”无非借助“互联网+”的便车而闯入校园,但无疑仍属于金融借贷。网贷平台的设立及运作模式仍应遵循商业银行法及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借贷合同还应遵循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借贷不得设定过高利率,不得设定“利滚利”条款,不得随意签订“借新还旧”条款。即便是民间借贷,年利率也不能高于24%,不得将“裸体照片”作为担保。
此事件中,涉事大学生仅申请3500元借款,却最终恶性循环至10万元债务,远远超出了普通人的预判能力,消费观再正确,防范意识再强的人,恐怕也无法预见这一“天价”借贷。由此,与其说这是借贷,不如说是流氓地痞的拦路抢劫。
“校园网贷”野蛮生长,混乱无序看似是大学生消费需求强烈催生的结果。实则是监管不力下部分金融企业的违规放贷。尽管多数大学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自身缺乏稳定收入,属于偿债能力较差、违约风险较大的“次贷客户”。
实践中,除依据政策发放助学贷款外,很少有正规金融机构愿意贷款给大学生。早在2009年,银监会已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已满18岁者,则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
而且,正规金融企业放贷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有稳定收入来源,有可靠的担保人。甚至还要到借款人家庭或企业实地考察,并遵循贷款机构工作人员、借款人、担保人共同面签的程序。那么,面对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大学生群体,所谓的“校园网贷”机构凭什么仅经过网络审核就轻易地发放贷款?而且收取令人咋舌的高额利息并采取卑劣手段收取贷款?更进一步讲,监管部门有什么理由许可这种流氓式“校园网贷”平台继续运行?
“互联网+贷款”不能异化为“互联网+流氓”并沦为校园借贷违法经营的挡箭牌。对此,需要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强化监管,不妨禁止向大学生发放贷款,取缔“校园网贷”平台。即便留有余地适当放开大学生信贷市场,也应强制贷款平台规范流程,征得学生父母同意后方可放款,用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同时,严惩“裸照担保”“借旧还新”,散布隐私,跟踪、威胁等野蛮索债行为,让“校园网贷”在法治轨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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