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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法化背后的三大担忧

交通运输  2016-8-3 14:57:18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网约车合法之后,普通人可以方便地将自己手中的剩余运力释放吗?如果您在业余时间想开自己的车做网约车,这可行吗?从《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想做一辆合法的“网约车”,门槛还真不低。

 

  网约车合法之后,普通人可以方便地将自己手中的剩余运力释放吗?如果您在业余时间想开自己的车做网约车,这可行吗?从《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想做一辆合法的“网约车”,门槛还真不低。

  “合法”的是“网约车”,而不是普通的私家车。私家车如果要成为网约车,必须符合门槛。在重重的门槛之下,兼职司机们是否肯轻易将自己的爱车变成“网约车”?变更成本如此之高,“分享经济”真的能有效实现吗?

  社会剩余运力的有效释放,并与消费者的出行需求有效匹配,是网约车平台出现的初衷,也是分享经济的内在要求。互联网平台可以打通地域限制,形成巨大而均衡的市场。社会车辆是海量的,如果要释放运力匹配需求,必然要让更多的人和车辆高效地加入平台。

  由“网约车合法”引发的担忧

  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颁布,“网约车合法”这个概念迅速传播。网约车作为分享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得到相关部门在立法层面的肯定,自然是鼓舞人心的。但是,通读《暂行办法》,结合行业实际,还是有许多问题不解。本文尝试抛砖引玉,提出隐忧,以期问题更好地得到解决。

  一、网约车“合法”了

  7月28日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酝酿了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终于揭开神秘面纱。《暂行办法》中最令人瞩目的就是:网约车合法了!

  值得肯定的是,相较2015年10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促进行业和分享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例如,《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的基础上,取消了8年强制报废的规定,改以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报废,更符合兼职为主的网约车分享经济新业态。《暂行办法》还删除了原先的数量限制条款,规定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给了市场、平台及司机更大的自主权,并肯定了顺风车、拼车等新的出行方式。

  网约车合法是一件鼓舞人心的大好事。但仔细阅读《暂行办法》,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和条件,需要平台、驾驶员、消费者多加关注。

  二、车辆的担忧——私家车还是营运车?

  滴滴、UBER等“网约车”平台的出现,初衷是为了释放社会剩余运力,让有车的普通人可以方便的与平台连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精确匹配剩余运力与消费者出行需求,最终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在此情况下,从事“网约车”的司机应当以兼职为主,这是区别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分享经济”的内在要求。

  但是,网约车合法之后,普通人可以方便地将自己手中的剩余运力释放吗?如果您在业余时间想开自己的车做网约车,这可行吗?从《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想做一辆合法的“网约车”,门槛还真不低。

  《暂行办法》虽然放宽了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私家车可以通过一定条件转化为合法的网约车。但具体看,车和人要满足以下要求:

  车:(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各城市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人(驾驶员):(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且根据规定,车辆的性质要变成营运车辆,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预约出租客运”与传统出租车的“出租客运”报废标准不相同: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也就是说,一辆普通汽车,如果做了网约车,最多只能从事8年,且变成了营运车辆,有强制报废要求。这样一来,车辆的残值会大大降低,这无疑提高了司机的成本。

  可见,“网约车”本身已经成为了一道门槛。换言之,“合法”的是“网约车”,而不是普通的私家车。私家车如果要成为网约车,必须符合门槛。在重重的门槛之下,兼职司机们是否肯轻易将自己的爱车变成“网约车”?变更成本如此之高,“分享经济”真的能有效实现吗?

  三、平台责任的担忧——要发展还是要管制?

  通读《暂行办法》,在全文40条当中,有17条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责任的描述和惩戒。可以说,监管平台,是《暂行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同时,平台责任有几处显然被加重。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将平台定义为承运人,平台变成了“出租车公司”。

  依技术中立原则,平台只是信息互联互通的介质。所以,网约车平台是在驾驶员和乘客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支付等服务的桥梁,应当对信息服务承担相应责任。但通常,平台为了用户体验和社会形象的需要,会自发承担许多超越基本义务的治理责任和社会责任,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为了保障乘客的权益,在权益受损时方便追偿等。但这种种理由忽略了:严格管制也许可以带来暂时的安全,但同时也会将发展过早地扼杀。而当今世界,发展才是最大的安全。

  如前所述,社会剩余运力的有效释放,并与消费者的出行需求有效匹配,是网约车平台出现的初衷,也是分享经济的内在要求。互联网平台可以打通地域限制,形成巨大而均衡的市场。社会车辆是海量的,如果要释放运力匹配需求,必然要让更多的人和车辆高效地加入平台。如果把平台简单粗暴地定义为承运人,并要求平台对每一辆车、每一位驾驶员的情况实时监控了如指掌,是平台作为一个技术提供者即便付出巨大的成本也无法做到的。

  另外,《暂行办法》对平台公司的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也没有脱离传统出租车监管的影子。具体来看: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注册地所在省级部门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也就是说,网约车平台不必一座座城市地跑去申请。

  但是为“确保网约车优质服务”,《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公司在服务所在地应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也就是说,平台不用“跑断腿”,但必需“留下人”。这实际上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最终将会减损消费者福利。

  在此强监管和重责任之下,网约车事实上变成了线上“招手”的出租车,《暂行办法》有以网约车之名,行出租车之实的嫌疑。这暴露了政府部门对新业态了解不足,缺乏与“分享经济”匹配的治理手段。责任由平台承担,就成为了最简单粗暴的治理方式。

  四、权力的担忧——隐现的寻租空间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合法,需要具备三大许可证,即针对平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针对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针对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缺一不可。

  其中,针对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针对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均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传统的监管思路需要改变,加强监管不能等同于行政许可。从以往经验来看,行政许可往往容易埋下权力寻租的影子。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更使得权力寻租容易生根发芽。事实上,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许可准入,已经滋生了许多的权力寻租,出租车行业花钱买“车牌”屡见不鲜。这提高了平台、驾驶员、消费者的隐性成本,不利于行业发展。并且这种许可无法做到事中监控,对于司乘人员安全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五、网约车,大家关心什么?

  从法律回到现实生活。总结社会公众的需求,对于网约车,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无外乎“安全”、“效率”以及“外部性”问题。

  首先,安全。乘客与司机的信息安全、人身安全能不能够得到保障?用什么手段保障?过往的案例告诉我们,即使用对出租车行业一样的监管方式,恐怕也无法有效保障司乘人员安全。在信息社会,是否有与之匹配且行之有效的保障方法?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识别、鉴定,使每个人的身份、行为信息化且一一对应,通过平台的评价体系构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动态评价,提高违法行为和不守信用的成本,也许是解决的方向。

  其次,效率。能不能高效且经济的出行?以往出租车行业最被诟病的问题之一,就是效率问题。打车难曾是多少消费者的噩梦。通过信息的充分互联互通,越来越多的人和车辆加入平台,使得消费者可以高效的与一辆车产生链接,才能实现“分享经济”的美好愿望。但显然,沿用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方法,将平台当做承运人来监管,且赋予地方政府对网约车数量的决定权,是很难实现这个美好愿望的。

  最后,外部性。如何实现释放剩余运力的基础上增加运力,并且避免在此过程中不是仅提高增量而没有有效释放存量?也许不少人感觉到,在滴滴、UBER等平台飞速发展的同时,路上增加了很多车辆,而其中很多外地司机外地车的问题,确实给城市交通和人口规划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不忘初心不跑偏,是对平台、消费者和立法者等各个相关主体智慧的巨大考验。

  由衷期待网约车合法之后,平台、驾驶员、消费者各得其所,行业蓬勃发展,分享经济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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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linzhan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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