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一是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发挥其对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长效机制,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二是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三是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积极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生领域发展。四是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五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落实金融租赁税收政策,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六是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七是加强行业自律,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升公众和企业认知度。支持金融租赁行业共同组建市场化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自愿参与提供服务。八是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完善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租赁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促进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功能;二是有利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三农”、中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发展;三是有利于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对建设金融租赁“新高地”,提升行业战略地位,加快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作用。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总裁丛林认为,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完善,以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已不能满足新常态下企业发展、经济转型的实际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任务十分紧迫。金融租赁通过业务结构设计可以帮助企业享受到增值税抵扣以及国家对特定行业的政策补贴等优惠,从而让企业得到比贷款利率更低的融资,降低生产成本。金融租赁还能够通过调节资产负债表,帮助企业从“重资产”向“轻资产”转型。因此,金融租赁提供的是传统信贷产品提供不了的金融服务,对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是一种重要补充。此外,由于金融租赁产业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和金融租赁资产作为证券化和安全投资目标的天然优势,使得金融租赁能够连接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资产管理等其他各类金融业态,彼此形成紧密合作,带动我国金融服务体系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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