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时代,政府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服务和监管能力,正成为全球性的一大趋势。而政府在大数据的征集方面,又具有天然的优势。比如政府可以动用公权力,以法律为依据,以财政资金作后盾,向全社会开展大规模的普查或者抽样调查。其数据的样本量之大、调查网络之完善、资金支持之力度,远非一般企业或机构所能相比。比如我国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共动用了600多万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仅中央财政就耗费了近7亿元的资金,而征集的数据样本量超过了13亿。
从本质上来说,政府数据是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数据,采集这些数据的经费来自于公共财政,因而这些数据是公共产品,理应归全社会所共享。从全球范围来看,建立统一的政府开放数据门户,集中开放可加工的数据集是许多国家政府的普遍做法。2011年9月,英国、美国等八个国家联合签署《开放数据声明》,成立开放政府合作伙伴(OGP),目前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加入其中。2013年6月,八国集团首脑签署了《开放数据宪章》,要求最迟在2015年末按照宪章和技术附件要求向公众开放可机读的政府数据。由此可见,政府开放数据运动已在全球逐步兴起。
不过,在我国,虽然政府掌握了这么庞大的数据资源,但在开发利用方面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现实中,一些政府机构视本部门的数据为独有,往往以涉密为由拒绝向社会公众开放。而且各地各部门标准不一,各自为政,缺乏有效整合,“数据造假”、“数据打架”的事情时有发生。数据的不公开透明不仅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失误,还容易使民众对政府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产生疑虑。
正因为如此,加快我国各级政府数据的开放,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开发利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纲要》提出,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这是实现“宏观调控科学化、政府治理精准化、商事服务便捷化、安全保障高效化、民生服务普惠化”的前提和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必须抛弃各自的部门利益,尽快实现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开放应用。只有如此,大数据在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政府信息公开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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