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不是的,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按约定索赔。
案例回顾:
新房到手后与样板间差太多
张女士是通州泰禾1号街区11号地的业主,日前精装新房交工,她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据了解,这些房子均为商住两用房,虽户型不一样,但均为复式结构。
目前面对的最大问题就是安装空调,因为房间设计问题,所有空调外挂机都只能放在客厅西南角凹进去的墙柱子里,。因此已安完空调的业主家中,复式二层三个卧室的管线都沿着墙、窗户通到客厅西南角,长达40多米。不仅影响美观,以后维修起来也很麻烦。
除了空调外,部分房间内卧室的窗户是“死”的根本无法打开。还有很多户卫生间都没办法安装热水器,因为可以接热水器的墙并不是承重墙。部分衣帽间的门太小,超过一米五个头就必须弯腰才能进。而所有这一切,跟当时样板间介绍的完全不同。
对此,开发商的说法是,小区里一共有56种户型,样板房和实际房子有出入很正常。并表示,他已接到居民反映,对于卧室窗户的问题,他们会尽快安装能打开窗户;对于安装空调的问题,他们的方案是出资将裸露在室内的管线和墙体喷成一个颜色。
律师说法:
有出入业主可按约定索赔
无论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还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开发商都应当交付与样板房一致的房屋,这是开发商的义务。
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了“应当”两个字,也就意味着这是开发商必须遵守的规则,开发商如若违反,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赔偿。
如若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或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开发商赔偿改造费用,或要求开发商改造到与样板房一样。
相关法律条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醒:
合同约定一定要考虑周到
从这个案例也不难看出,买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真的非常重要。虽然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规定开发商应当交付与样板房一致的房屋,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开发商肯定也会种种借口来推托责任。
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将样板房里面的各项标准在合同里面明示出来,即使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是一项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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