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铁路方面仍在执行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其中,有关“丢失车票的处理”是第四十三条:“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买。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纪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这一条款中有三项“单方面强制性”处理方式,明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买”,就是说,已经买过一次票,但只要丢失还得再买一次;二是“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就是说在车上丢了票,而乘客证明不了自己从哪里上的车,就要从始发站补起;三是“退票核收退票费”,就是说补票之后找到原票,须找列车长开具证明,再到目的站去退所补的票,还要收取“退票费”。
针对铁路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有声音质疑既然消费者可在网上购票、进站扫描身份证,铁路方为什么不能通过网络查验乘客购票和进出站信息?治理逃票靠“脚疼医脚”的出站验票模式也好,利用规则强制已经购票乘客“补票”也罢,都从侧面反映出铁路方面没有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铁路部门其实完全可以据此创新监管模式,例如以抽检替代普检,探索对逃票者的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如果被抽检到的旅客经查验确属逃票的,铁路、民航、金融等部门可将其纳入黑名单,让逃票的失信者“寸步难行”。
在建设信用中国的道路上,公众乐于看到,经历全面改革的铁路经营者能够更加开明,学会牵住信用的牛鼻子,用更加高效的做法替代出站验票的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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