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会人士透露,“开展证券业务的主体必须在持牌机构内部完成”意味着,互联网企业等外部机构在没有获得证券牌照之前仅能定位于导流,不能介入证券开户、交易、客户维护等证券业务,证券业务必须在持牌机构中形成闭环,券商与互联网等外部企业的合作边界有了清晰的“红线”。
由于券商的信息系统多为外包,券商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由来已久,同花顺、恒生电子等第三方机构已经成为重度垂直的金融服务商,近期券商为了寻求流量资源,与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巨头的合作也正成为风潮,但合作中也暴露出了三大问题。“一是业务边界问题;二是信息安全风险传导问题;三是客户信息保护及数据资产合理使用问题。”上述与会人士说。
某沪上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经纪业务分为开立账户、代理交易、清算托管三部分,这三部分都应该在持牌机构内形成闭环,目前清算托管在券商这部分做得最完善,但交易和开户环节都存在边界模糊的现象,未来这两块业务都将扎紧“篱笆”,防止被外部机构打通。
正在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也规定:证券经纪业务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代其进行证券交易,并完成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交收等经营活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内部完成”如何定义也引发与会人士热议,但部分细节已经得到明确。比方说,互联网企业在引导客户进行开户时的页面,如果是券商服务器所提供的页面,则属于合规,如果引导开户的页面是互联网企业服务器所提供的页面,则可能存在数据泄密等问题,属于不被允许的范围。再比如说,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如果首先进入互联网企业模块,再转入券商平台,也是不被允许的,互联网企业将无法接触到客户数据。“简单来说,如果一家互联网企业存留了客户的开户数据,则可能会有数据泄密等风险。”上述人士坦言。
部分参会人士还透露,协会目前的态度是对存量部分先不管,只卡新增量,新介入证券业务的外部企业必须进行备案。
另据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介入管理暂行规定》正在起草中,券商如何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互联网企业如何向证券业务跨界等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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