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这被人们归纳总结为“限高、提低、扩中”,其目标是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那么,什么是中等收入者呢?中等收入应该是一个区间,收入进入这个区间的人就是中等收入者。目前,中等收入者并没有官方标准。2005年初的时候,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统计局城调队一份抽样调查显示,6万元-50万元是我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家庭年收入的标准,但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很快就否定了这一说法。既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成为一项重要任务,那就应该设定一个官方标准。
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方法有多种。其中一种是以收入排序作为界定标准,收入处于中间水平的就是中等收入者。例如,《中国统计年鉴》中就有按收入五等份分组,将所有调查户按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队,按各占20%的比例依次分成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五组。此外,还有以收入中位数作为划分依据的。这种界定方法的缺陷显而易见,不管什么样的收入分配结构,都会有一些人的收入处于中间水平,这不能作为政策、改革的目标。也因如此,国家统计局并没有将“中等收入户”作为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依据。
另外一种界定方法是实际生活水平作为依据,中等收入者应该是基本生活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且有一定结余的人。2011年的时候,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是以生活水平作为依据,将家庭恩格尔系数低于35%的划为中等收入群体,根据这个标准,2009年我国有2.3亿人属于中等收入群体,占城市人口的37%左右。
以实际生活水平作为依据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是更适当的方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然应该以生活水平作为中等收入的衡量。但只考虑恩格尔系数显然是不够的,恩格尔系数衡量了“吃”的水平,但在此之外还有穿住用行游等生活需求。只以恩格尔系数作为依据,会高估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在当前形势下,尤其要考虑“住”的因素,因为房价高企使很多人生活压力大、生活水平低,使很多人感觉自己“被中等收入”。中等收入者应当是能够比较轻松地支付房贷月供的人。
依据生活水平和支出界定中等收入群体,其收入区间的上限和下限会随着地域和时间变化,例如,在房价高的地区,中等收入区间的下限也高;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中等收入区间的下限也要随之上升。反之,房价较低的地区,区间的下限也会比较低;房价较慢上涨,就能有更多人的收入增长赶上区间下限的上升。那么,一个地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不是仅靠收入增长就能实现的,还需要合理抑制物价和房价的上涨。
因此,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是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必须坚持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为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打下更为雄厚的基础。宏观经济稳定是指经济维持较快增长,这是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但又不追求过快的增长,这是维持物价、房价以及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础,从而使收入增长能够转化为民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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