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助前、游水姣夫妇于1997年以3%左右的月息借款5万元养殖生猪。因养猪亏损, 至1998年时伍助前已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其仍以2%左右的月息,陆续在新化县游家镇等地借款约40万元,用于生猪养殖开支及支付借款利息。随着自己在生猪养殖上的长期亏损,和不断增加的利息负担,伍助前所欠债务越来越多。
为了维持运转,伍助前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亏损真相,以支付1.5%至5%的月利率为诱饵,拆东墙补西墙,以生猪养殖等名义在新化县与冷水江市等地长期非法集资。
至2014年4月,被告人伍助前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游水姣向2100余名社会公众共计非法集资29592.6168万元,实际诈骗17921.3449万元。其中,伍助前单独非法集资21201.6783万元,实际诈骗9845.3887万元;伍助前伙同游水姣非法集资8390.9385万元,实际诈骗8075.956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助前、游水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式共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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