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发布
2016-8-31 9:54:20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也逐渐的与世界接轨。从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效益而言,智能化工程项目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等等,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提高智能化工程项目设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可谓是应运而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3月8日发布公告,正式批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6、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
4.6.6本条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1中的强制性条文第3.13.1条相对应。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18-2004第3.13.1条“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由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社会影响大、公共灾害受威胁突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紧急状态下不便人流及时疏散,因此,为适应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现状和强化管理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威胁民生的恶性突发事件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本条以第4.6.5条为基础提出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建筑物相应属地的上一级应急响应体系机构的信息互联通信接口,确保该建筑内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实时、完整、准确地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全局性可靠地对接,提升当危及建筑与人员生命遇到重大风险时及时预警发布和有序引导疏散的应急抵御能力,由此避免重大人员伤害或缓解危及生命祸害、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使建筑物属地的与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体系相配套的地震检测机构、防灾救灾指库中心监测到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及预期警示信息。通过城市应急响应体系信息通信网络可靠地下达,起到启动处置预案更迅速的响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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