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市场成熟度不高,第一次知道对CDS(信用违约互换)、CDO(担保债务凭证),大都是在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时。就在那一年,CDS和CDO等金融衍生品打开了美国次贷危机的潘多拉魔盒,虽时隔多年,回头看时依然心有余悸。
CDS有其合理性。从理论上讲,在企业债券发行中引入CDS,可以相对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和融资成本,且对于债券申购者而言,也只需支付少量费用,就可相对有效地对冲债券申购的风险,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申购两方,可谓貌似双赢。
中国的CDS,始于2009年9月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信用增进”)的成立,这是我国首家专业债券信用增进机构,其发起股东单位以央企为主。截止今年3月底,累计提供增信服务所涉及金融近2000亿元,但主要服务对象并非预期中的“中小企业”,而是大型企业、国有企业—成立近七年来,中债信用增进涉及企业仅368家,平均每个企业所涉及的增信服务金额约为5.2亿元,如此规模,怎么可能惠及中小企业,又怎么可能以民营企业为主?较为规范的中央版CDS尚且如此,地方版CDS之效更令人担忧。
此次山西版推出CDS,主要诉求相当明确,就是“为了给省内的煤炭企业融资增信”。为化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避免地方国资主导产业的破产倒闭,这个办法有一定合理性,却与去产能这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前提明确相违,说得更明白一点,山西版CDS极有可能成为变相保护煤炭等落后产能的一把伞。更何况,山西版CDS的拟发起股东单位,本身就是以山西省属国资企业为主、部分全国性金融机构为辅,这样的运营模式,市场色彩明显缺乏。
CDS作为债券发行的金融风险对冲工具,其政策诉求的本位,应该主要针对信用度不够、但又具有创新潜力的中小企业,不应该是大型企业,更不该集中于可能产生系统风险的传统领域。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前车之鉴,那时美国将CDS的政策诉求过于侧重房地产领域,主要用于“两房”(房地美、房利美)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而房地产领域本身又极具周期性,极容易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正因为此,CDS等金融衍生品的大规模运用,不仅没有有效规避金融风险,反而大范围扩散了金融风险,事与愿违。
在我国金融改革加速深化的大环境下,CDS等衍生品作为金融风险对冲工具,逐渐扩大规模显然不可逆转,但是,在政策初衷存在错位、监管细则存在缺位的情况下,地方版CDS的推出,有必要来得更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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