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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府制定网约车细则时 不应视互联网为洪水猛兽

交通运输  2016-8-5 10:14:23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2016年8月3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和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院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朗润园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从八个方面对网约车新政进行了解读。

 

  2016年8月3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和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院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朗润园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从八个方面对网约车新政进行了解读。

  第一,《暂行办法》是社会讨论的最大公约数。

  第二,网约车的合法性得以明确来之不易,可以认为交通部顺应了时代潮流。

  第三,《暂行办法》作为互联网+交通领域的文件为互联网+的发展战略起到了示范作用。

  第四,《暂行办法》中关于高品质、差异化的引导说明日后的网约车市场应当在基础业务之外开发更多的增值业务,以转型升级改变单纯依靠价格竞争的模式。

  第五,《暂行办法》顺应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的治理趋势,平台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已有所体现,平台也应发挥行业的协调作用。从互联网的角度来讲,中国为平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

  第六,地方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应当顺应互联网发展潮流,而不是将互联网视为洪水猛兽。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是解决问题,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不要认为出租车在各国被管制,中国就一定要管制,希望通过网约车发展能够促进出租车制度本身的改革。

  第七,出租车司机加入网约车领域取得更多收入是一种增量改革,体现了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趋势。

  第八,平台化发展是互联网+业态的一个必然要求,对于滴滴打车和Uber中国的合并来说,目前的平台不是大了,而是小了。互联网+的特点是平台加增值业务,如果说没有更多的增值业务的高度竞争的业务,那么平台确实存在问题。而平台为增值业务提供固定成本,使增值业务能够得到差异化发展。平台也将不仅仅局限于出行领域,与其他实体店的结合方式也会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互联网的发展道路。

  以下为发言实录:

  姜奇平:感谢主持人发言非常精彩,我评价这一次《暂行办法》从八个方面,我只是讲一下自己的观点,更多的机会留给大家。

  第一,我认为《暂行办法》是最大公约数的产物,来之不易。可以想见,在当时应该是大家分歧非常大,到今天相对来说我已经听了很多人形成的共识应该是比较满意,包括在座的薛老师,包括周老师,包括在座的许多老师,在这一点我觉得可以说推动了历史,历史被给予很高的评价,顺应了时间的发展,顺应了学者意见,其实这个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表彰的事情,就是我觉得政府这次真的听了大家的意见。

  第二,我认为《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性,我注意到,网约车里面提到合法性不是说有特别的意义,就是说非常明确提出了网约车的合法性,这也是来之不易的,而且可以说从这个方面,我们的争取可以说取得了一种胜利,我们其实也应该感谢交通部,在这里面顺应了整个时代发展的潮流,顺应了互联网发展的潮流。

  第三,《暂行办法》从互联网发展产业的角度来讲,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不光是交通一个方面,实际上可以说在互联网+,作为一个互联网+交通,将来还有互联网+别的,可以说给整个中国贯彻互联网+这样一种发展战略起到了一个示范的作用。对于互联网+各行各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其他行业现在不止交通行业,其他很多行业包括房地产的行业,包括医药行业,这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我认为希望能够这一次的《暂行办法》能够推动市场经济,在互联网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能够在中国更顺利推进。

  第四,指出了网约车高品质、差异化的发展方向,这是我个人非常赞成,我一直在提倡这个。实际上就是说我认为恐怕我们不能再走过去简单的价格竞争的一条路,过去是一种粗放的,在传统中国制造这个方向在打价格战,大家也知道现在两个企业合在一起了,将来要进一步的升级,要向着增值业务方向发展,这个是互联网+作为一种新业态自身的特点,互联网+我认为这个特点就是说基础业务和核心业务要结合,增值业务要通过换取更高的附加值,而不光是价格竞争,是这样一个趋势。所以说我认为这个点体现了整个出租车行业的一个转型升级,这一点是走在前面了。

  第五,目前《暂行办法》顺应了当前治理的趋势,就是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这样一个治理趋势,实际上平台作为一种主体地位,目前我们认为还不能说完全已经立足了,但是现在已经看出来这一种趋势,也就是说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还有一个社会如何发挥作用,平台的企业是作为一种特殊企业,在这里面它的主体地位我认为应该在实践的发展之中有所体现。我不敢说《暂行办法》已经体现了这一点,至少说顺应了这样一个发展方向,过去政府直接对着司机,现在变成了我们如何能够更好的调动平台发挥积极作用,平台也要不辜负自己的地位,能够发挥行业的协调作用,从互联网的角度来讲,我们中国现在为平台企业,为富可敌国的企业,在和美国处在一种竞争的状态之中,谁能够解放生产力走在前面,我认为现在明显超出了欧洲,这样一个趋势至少我松了一口气,至少我没有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平台这种大的企业发展,我认为应该是为他们创造了条件。

  第六,我认为目前的《暂行办法》大家也都看到了,它有一个特点就是给予各地方政府以实事求是的处理出租车和网约车关系这么一个空间,这个时候我认为下一步的问题,是希望各地政府这个时候要顺应潮流,要认识到互联网的大势所趋,不能简单的说,把互联网仅仅当做是洪水猛兽,我认为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是解决问题,能够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不要认为出租车在各国的管制,中国是不是一定要管制,我看不一定。新的生产力应该会使整个出租车行业发生巨大的变化,我们希望通过出租车的改革,通过互联网的发展,能够促进出租车本身的改革和发展。

  这也是我说的第七点,从工业和信息化融合的角度来看,我们希望《暂行办法》里面有非常积极的方面,能够有利于推动出租车的改革,通过互联网的发展促进出租车的改革,我们现在提出“新经济新动能”,我们希望利用新经济推动旧经济利益关系的解决,不是简单的说要达到出租车司机发展,而是要创造新的增量,很多现在新的出租车司机能够加入到网约车的行业里面,取得更多的收入,通过增量做到改革,通过改革解决问题,这个是继承了中国改革一向的传统。对此,《暂行办法》其实会为这方面做出一种很大的努力。

  最后,我们认为,平台化发展是互联网+业态的一个必然要求。对于现在以滴滴打车为代表的知名品牌和Uber中国合并结合大家怎么看,我个人这样认为,其实我认为目前的平台不是大了,而是小了。作为整个出租车发展来看,会不会造成垄断的一个格局,通过我研究互联网的角度来看,我认为互联网+的特点是平台加增值业务,如果说我们没有更多的增值业务的高度竞争的业务,那么我们的平台确实存在问题,但是我希望通过这一次《暂行办法》里面,其实已经指出了一条路,就是高品质差异化发展,我认为这是增值业务要能够在产业升级的状态之下,充分发挥平台在支持竞争性的增值业务的基础之上,能够产生新业态良好的效果,通过平台为增值业务提供固定成本,使增值业务能够得到差异化发展。在这个背景下,恐怕超过了过去简单在出行这个范围考虑出租车问题,将来有可能随着行业的融合,出行行业和百货行业可能跟学校,可能跟实体店跟餐馆有各种各样的结合方式,会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互联网发展道路,我们对此充满期待,我的观点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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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linzhan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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