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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兆丰:地方政府调节网约车价格时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交通运输  2016-8-5 10:20:17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2016年8月3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和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院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朗润园举办。

 

  2016年8月3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和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院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朗润园举办。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认为网约车的良法应至少具备四个要素,包括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治理思路;放弃数量管制转为考核登记制;放弃价格管制;不预先设定网约车的市场份额等。

  他认为,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市场有六大杀手锏,市区报备的规定硬性的把车辆的性质转变为出租车;引用了数量管制,沿用价格管制;强加劳动关系;禁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锁定了发展空间。

  而《暂行办法》体现了创新、开放、灵活、共享等理念,对新型的服务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但有许多伏笔值得细究。

  第一, 各地报备的规定修改为线上线下的报备,其中,线上服务能力在省一级完成,线下则需在地方,为日后不确定性埋下了隐患。

  第二,对于驾驶员发放从业资格证,而车辆改为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的规定使得身份转换不同于出租车规定。8年强制报备的改变使得退出服务市场的汽车仍能作为私家车使用,而平台代司机申请证件的规定遵循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的理念。

  第三,在明确删除数量管制的同时要求网约车进行高品质、差异化的经营。而这并不意味着价格高,可能指向的是服务更人性化,路线更准确安全。利用更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可以使网约车的服务得到提升。今天网约车的安全性是过去的出租车不可能想象的。

  第四,网约车的价格管制条文被删除,在确立市场调节价时,也为政府调节价格留下空间。但政府进行价格指导时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价格就应该自由浮动。当年的一个国际笑话,说网约车必须用出租车的计价器,这一点也删掉了,采用了新的计价办法。

  第五,取消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要求,选择签订多种劳动合同协议的规定符合分享经济下鼓励创业创新的思路。有关部门查证时,网约车司机不一定需要时时携带证件,可以用二维码扫一扫来审查。

  第六,“不得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删除符合网约车市场中的网络效应,所有的用户还有车辆都应该聚在同一个平台上它的作用才会体现,我们不希望打车时手机里有10个APP,司机前面摆着10个设备。而“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款也留下关于竞争政策适用的探讨空间。

  薛兆丰指出行业发展仍要遵守几个很重要的原则。过去一直在抱怨的打车难问题突然间解决了,不管出台什么样的政策,都要珍惜这个成果,更好地满足公众多元出行的要求,不应该再回到过去打车难的那个时代。

  同时,只要市场空间足够充分,不应该出现激烈的冲突,完全可以融合发展。他举例说,滴滴正准备推进的流量、服务、技术的融合,滴滴所做的服务标准可以让出租车采纳,技术传统出租车也可以采用,这将成为一个发展趋势。

  此外,仍需贯彻分级管理的思维,这样做能够更好的发挥局部知识的利用和价值。而地方政府对细则制定的权力有很大空间去把握,我们在关注细则的出台时,要防止他们在几个关键点,数量管制、价格管制还有其他的一些政策变相的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妨碍网约车健康的发展。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确保《暂行办法》核心的精神能够落到实处。

  以下为发言实录:

  薛兆丰:感谢各位专家朋友、各位媒体朋友和各位同事,感谢大家在酷暑来参加这个研讨会,对《暂行办法》大家还很有印象,因为在10个月以前同样这个院子里面开过一场研讨会,当时反响很大,今天刚才陆老师说的那五个字“征求意见稿”去掉了,现在变成一个《暂行办法》出台了,我们这个会对10个月之前的会做一个回应。

  今天的安排我先做一个对《暂行办法》做简单介绍,然后做一点个人的点评,然后是各位专家的点评,所以这个介绍当然有客观的性质,也有主观的性质,是我自己的理解,也是代表我自己的一个点评。

  这几年,网络预约出租车发展越来越快,这当中有许多的争议,这些争议围绕它最核心几个争议一直没有变化,我记得在我们说的《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前是在去年的9月21号,在没出来的时候我写过一篇文章“如果让专车监管成为良法”,当时我认为法律要做的好,或者管理办法要做的好,关键有四点。

  第一个,给网络预约车辆一个贴切的身份,一个新的身份,而不纠缠于运营或者非运营,它是一个新生事物就给它一个新的身份,有一套新的管理办法。

  第二个,做到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同时放弃数量管制转为考核登记制。

  第三个,让动态的调价系统自由的运作。也就是放弃价格管制。

  第四个,让网络预约车充分做大做强,让广大乘客享受网络的效应,而不预先设定网约车的市场份额,这四点如果能够做到,那么我们这个管理办法就会成为具有国际示范意义的良法,否则就是垄断的催生剂,当时在9月21号的一篇文章。

  隔了大概两三个礼拜,就出台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当时我们在郎润园开的会,当时说有六大杀手锏。

  第一,就是2800多个县级的市区要报备,硬性的把车辆的性格转变为出租车,第三引用数量管制,第四沿用价格管制,第五强加劳动关系,第六禁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锁钉发展空间。当时我有很强烈的批判。

  10个月过去了,《暂行办法》出台了,新的版本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它体现了创新、开放、灵活、共享等非常好的理念,同时,它对全球怎么样拥抱,怎么样去好好的发展这种新兴的技术,新型的服务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所以我认为这个《暂行办法》的颁布无论下一步怎么样,它必定会在科技和商业史上留下非常重要的一页。

  同时,这个《暂行办法》从中央层面、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还要落地,具体实施也将是考验我们政府执行力的一个标志。

  简单来说,我用一句话来评论现在这个《暂行办法》,看起来非常好,但是它当中有许多的伏笔,我们来细看。

  第一,当时初稿说的有2800多个要报备的点,今天在新的《暂行办法》里面,新版本里面没有太大的改变,依然要去各地报备,只不过他做了一点非常有意义的改变,就是说分了线上申报和线下申报两个部分,其中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在省一级就可以报备,报备完了以后全国有效,这样确实省了一部分的麻烦,但是整个报备有线上和线下两部分,线下还是要到当地报备,当地麻烦未可知。

  第二,我们说转身份的问题,前面我们说有一个新生的事物没有给他一个独立的身份,不要老用传统的出租车方式来管一个新生事物,这一次我们做到新的版本做到驾驶员,他们是发放从业资格证,而车辆就改为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这是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给了它一个新的身份,这一点看上去差别不大,一样要转身份,但是这个身份跟传统的身份不一样,是一个新的身份,新的身份下面就有新的规定,不能套用以前老的出租车的规定。比如说非常有意义的,比如说报备做了很好的改变,过去8年就强制报备,现在到了8年退出服务市场,仍然可以作为私家车来使用。还有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就是申请就是发证,驾驶员的发证可以由平台来代为申请,这样一下子就会省去了很多的麻烦,因为我们网约车的司机数百万,这样一个数量政府部门给他们发证、考核,他们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能够做到前面我们说的一个原则,“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这是关于转变性格的一点。

  还有,就是明确的删除了数量管制,过去旧版本的13条有关于数量管制,延用数量管制的规定,今天的13条完全删去了关于数量管制的规定,没提,没提就是没有了,这是非常好的一个进步。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另外的条款里面,还要求网约车要高品质、差异化的经营,似乎是要为出租车留下一点空间,什么叫高品质,什么叫差异化,这里面有文章可做,高品质是不是意味着一定要价格高,是不是一定车型不一样,不一定。我们说这个高品质他有很多方面的理解,可能是服务更好,可能是车况更好,可能是路线更加准确,还有更安全。

  我最近参加过一个网约车关于安全条件改善的会议,过去出租车一开出去就是将在外君令有所不从,今天用了大量的互联网技术,乘车人可以知道路线,可以分享路线,可以紧急呼叫,可以对电话号码进行保护,还有可以进行人脸识别,对车和人是不是一致有很好的提升,这是今天网约车的安全过去的出租车不可能想象的,许多新的技术可以做到。所以怎么才叫高品质服务,什么才叫差异化经营,这里面有很多的文章可以做。

  新版本也删除了价格观制的条文,明确说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指导价的除外,问题在于留下这个尾巴,按我的理解默认的状态下面就是市场不动价,如果进行价格指导的,当地政府就比较负有举证的责任,你要说明为什么需要指导价格,否则就不能管他的价格,它的价格就应该自由浮动,毕竟每个地区本身还存在着出租车的运营,本身出租车还在运营,要指导价格可以指导那个出租车的价格,那是你管的。一个小的问题,就是当年的一个国际笑话,说网约车必须用出租车的计价器,这一点也删掉了,用新的计价办法。

  现在我注意到,今年说要发证,有关部门可以去查证,必须带着那个证件,这一点也是一样被互联网化,不一定带着证件,现在都有二维码扫一扫,所有的证件都在里面,删除价格管制是重要的一条。

  还有取消强制签订劳动合同条款。当年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改成了多种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能够用灵活的协议符合分享经济背景下的网约车的模式,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种体现。

  也删除了“不得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条款,因为我们知道网约车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有网络效应,所有的用户还有车辆都应该聚在同一个平台上它的作用才会起来,我们不希望出现一个场景,就是说我们每当要打车的时候,手机里面有10个APP,我们也不知道希望出租车司机或者网约车司机前面摆着10个设备。同时,后面又加了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许多新的业态,许多新的经营模式,有新的含义,有新的约束,这里面还有许多探讨空间,关于竞争政策的适用有很多探讨空间,在礼拜一下午的时候,大家知道刚刚有新的消息说滴滴跟Uber要合并,另外一个焦点我们会不会产生一个垄断的问题,这个问题本来不是我们计划这个会议要讨论的,我估计到问答的时候,或者我们专家可能也会带到这个题目,因为免不了要讨论这个问题。不管怎么样,对于竞争政策的适用还有很大讨论的空间,这是对两个版本管理办法的一个简单的介绍,简单的点评。

  我自己认为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守几个很重要的原则,一个就是我们回过头来看过去这两年,我们发现一个非常令人惊讶的一个现象,就是我们过去一直在抱怨说打车难的问题突然间被解决了,再听不到有什么人这么抱怨了,这个打车难的问题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不仅是中国大城市的问题,可能是全球大城市的问题,忽然就解决了。所以我们要珍惜,我觉得不管出台什么样的政策,什么样的办法,都要珍惜这个成果,要看到我们应该更好的满足公众多元出行的要求,不应该再回到过去打车难的那个时代。

  同时,我也觉得滴滴也好,Uber也好,他们估值那么高,只要那个饼那么大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出现那么激烈的冲突,因为毕竟饼很大,可以融合发展,最近我听说滴滴在推三个融合,就是流量的融合,服务的融合,滴滴所做的服务标准可以让出租车采纳,还有一个技术的融合,滴滴采用的技术传统出租车也可以采用,将来这是一个大的趋势,一个发展的方向。

  还有一点,我们要贯彻分级管理的思维,也就是我们一直好多人都重申的,就是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个体,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的发挥局部知识的利用和价值,政府更好、更容易的对接管理这个平台。

  10个月过去了,我觉得这两个版本的比较非常有启发,大家会觉得当年那个版本这样也行,这样发布出来也叫一个办法,经过10个月反过来那么大的不同,那么大的区别,也叫一个办法,这么做也能做到,这个对比我觉得剩下来的问题是什么,剩下来就是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地方政府他们都有一个例如他们要做细则,要定这个细则,他们权力其实挺大,每一个埋下的伏笔怎么用,这里面有很大的空间,不管作为指导的一方、解读的一方交通部还是地方政府相关的部门,他们应该对10个月前后的比较有一个考量,要看看人心向背,大家声音过去怎么看,今天怎么看,同时也要看到大势所趋,新的技术是挡不住的,在这样一个大趋势下面我们要密切关注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要防止他们在几个关键点,数量管制、价格管制还有其他的一些政策会不会变相的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妨碍网约车健康的发展,我觉得要做到这两点才能确保《暂行办法》核心的精神能够落到实处。

  一个非常好的法律,能够作为世界范本的一个法律,不仅仅体现交通部一个部门的思路,体现中央的思路,但是它能不能落到实处,这得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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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linzhan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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