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复杂的是,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中该企业仍为自然人控股的民营性质——长治市南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南垂公司一些股东说这是民营企业,这一点我们并不认可,工商方面的资料现在正在变更中。”6月下旬,南垂公司一位郭姓书记对记者表示。他称,在该企业公布的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公示名单上,对校长与书记工作性质注为“借调”。“我只是政府委派来具体管理的,详细情况需要去其他部门了解。”该郭姓书记称。
调查中,记者获得的多份相关文件及工商资料显示南垂公司经营成长轨迹:1996年9月,长治市交警支队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开办长治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长邢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刑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中,“长治市南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及收益均应归国家所有”的认定,决定“立即收回”该企业并要求南垂公司配合移交,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及其他措施”。
而郭亮曾在2004年之前先后担任长治驾校校长、长治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后调任大同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2007年郭亮被山西检方以贪污罪起诉,2008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做终审判决,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在对郭亮是否构成贪污认定过程中,有关南垂驾校的成立、演变和性质问题是当时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2007年在对郭亮进行一审期间,受长治检察院委托,长治市国资委下属产权交易市场做出的“关于长治市南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资产所有权界定报告”,其中称南垂驾校及之后的南垂公司在注册设立及之后扩股变更过程中,股东的注册资本是从原驾校借的,验资完成后归还,由此而确认各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不属于自然人股东出资”,最终认定“从1998年12月17日至今(2007年11月),南垂驾校及南垂公司所有资产及收益均属国有”。
该则界定报告及此后对郭亮的判决书6年后成为南垂公司“被国企”行为的基础。2013年10月,长治市公安局做出的《关于移交南垂驾校的函》中称,在1998年国务院下发禁止政法机关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后,长治驾校进行了脱钩改制,而脱钩改制过程中新成立的南垂驾校实际出资方为原长治驾校,因此“南垂驾校所有资产及收益均属国有”,长治交警队经暂时管理后终因该校属于经营性企业性质,而根据党政机关不许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而将该企业移交长治市经信委、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等部门进行核实采访,但均未获得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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