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盈 鼎公司建有年产15000吨生物柴油生产线。该公司于2014年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昆明中院2014年2月受理该案后,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总结该案焦点为被告是否负有法定义务收购原告生产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如有,该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履行。被告是否具有垄断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盈鼎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
2015年4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上,云南石油分公司等申请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主要起草人蔺建民出庭作证。2015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程序中,盈鼎公司将被告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下合称中石化公司)。
本次庭审中,双方围绕法庭总结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交锋。中石化公司代理人认为,生物柴油在中国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诸多问题。本案相关市场不应界定为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而应界定为云南脂肪酸甲酯市场,中石化在BD100的买方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既没有拒绝与盈鼎公司交易的意图,也没有实施《反垄断法》规制的拒绝交易行为,故请求驳回盈鼎公司的诉求。
盈鼎公司代理人表示,其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关资料显示,生物柴油有利于环境。同时,对中石化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三性”不予认可。
经庭审程序后,原被告双方再次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在原审程序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要求15日内给法庭回复,不回复则合议判决,最终双方并未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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