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谭宗泽教授说,就无人驾驶汽车而言,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无法涵盖其内容,如果要对此立法,首先考虑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台生产许可和试用许可的技术性立法,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要保证科技转化的有序性和安全性,要坚持“鼓励科技创新的热情”和“保障安全有序的谨慎”两种态度相结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高一飞教授建议,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应从三个方面同时推进:一是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许可和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要从源头上保障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有行业标准规范;二是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即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后的各种情况及相应责任;三是道路建设法律法规,比如无人驾驶汽车无法识别交警指挥手势的情况是否考虑通过交通道路建设来实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侯国跃说,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未设直接规定,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推进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可以暂时考虑将无人驾驶机动车纳入“工业机器人”范畴予以规制,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立法,为适应科技发展需要,并适时推动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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