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表示,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此,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底,我国再度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等问题。各地随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
其中北京于去年5月出台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力度,将本市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今年1月,浙江省开始实施新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由以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同样是从今年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提高扶助金额,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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