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发生的“东方之星”沉船事件调查结果显示,多部门监督检查存问题。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轮,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罕见强对流天气,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截至2015年6月13日,经有关各方反复核实、逐一确认,“东方之星”号客轮上共有454人,其中成功获救12人,遇难442人。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东方之星”的沉船事件调查报告认为,相关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报告指出,该公司违规擅自对“东方之星”轮的压载舱、调载舱进行变更,未向万州区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报告指出,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重庆市船舶检验局)、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万州船舶检验局)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船舶检验,未发现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违规擅自对船舶压载舱和调载舱进行变更,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床铺未固定等问题;对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管理不规范,对验船师管理不到位等。
交通运输部介绍,《规定》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的含义和业务范围,规定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分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强化了船舶检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明确了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的定位和管理要求,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与发布要求,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并对自由贸易区登记船舶的入级检验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按照《规定》,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规定》的出台促进了我国船舶检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对于提升船舶检验能力和船舶质量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船舶检验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船舶的安全、质量进行技术把关的重要环节,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航行。
目前我国船舶检验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原交通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规范。随着我国船舶制造业和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检验业务量成倍增长,相关国际海事公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交通运输部出台《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船舶检验管理。
2015年,全国共有30个省级船检机构、262个分支机构,1个中国船级社及17个分社和31个海外办事处,经批准的国外船舶检验机构驻华验船公司机构22个。2015年全国船舶检验机构共有检验登记船舶253448艘,总吨位19887万,其中,国内航行船舶251074艘、总吨位16113万,国际航行船舶2374艘、总吨位37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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