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列明投资禁止事项是因为政府投资基金在产业上一般突出实体经济,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政府通过出资成立基金可以唤醒“沉睡”的财政存量资金,并通过杠杆效应和示范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并引导其流向,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从而更好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迈向中高端。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加快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是实施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的瓶颈制约,更加有效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是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是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基金风险控制上,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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