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发展保障型、储蓄型等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的养老保障需求,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
在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在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享受与公募基金同等待遇。支持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在开立银行间市场账户和证券市场账户过程中,享受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不过,对于此前保监会曾表示,“将于年内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征求意见稿》仅表示,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在全国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在《征求意见稿》中,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养老产品在顶层设计中的重要性一览无余。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从《征求意见稿》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便可窥见顶层设计的思路倾向。”
在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中表示,“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从‘逐步成为主要承担者、重要提供者和积极参与者’到直接表述为‘成为主要承担者’,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其战略性意义不言而喻。”前述大型保险公司人士续称。
为使主要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成为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开发各种类型的独生子女家庭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失独老人和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新模式;发展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相衔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养老金年金化领取;发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各类与养老需求相关的财富管理产品;借鉴国外个人退休账户发展经验,结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广,逐步建立我国的个人退休账户。
享受和其他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根据证监会最新规定,在新股网下配售中,投资者共分为三类:其中,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网下配售比例不少于40%;企业年金和保险划分为B类,网下配售比例由主承销商协商发行人确定,一般控制在在10%-20%;其他机构投资者划分为C类,网下配售比例低于10%,由此推得A类投资者实际配售比例可接近70%。
一位养老险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表示,‘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享受与公募基金同等待遇’,或意味着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进入A类,从B类到A类,打新的中签率会更高。”
同时,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甲类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为农信机构、券商、基金和保险等,丙类户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实际上,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在开立银行间市场账户和证券市场账户过程中受到限制,地位次于其他金融机构。”
该人士续称,“《征求意见稿》在资金运用上的规定,意味着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和资金地位的提高,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如果能够顺利落地,将是一个重要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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