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前需申请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指出,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微博]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公约,我国即成为缔约国。到目前为止,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尽早完成立法工作。
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等。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草案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推进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
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提升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草案提出,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推进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等活动提供船舶、装备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 快递行业政策红利浮出 民企加速扩充筹划上市
- 收购资产频频埋雷 上市公司业绩受拖累
- 中轻景气指数连续3个月回升
- 中国高尔夫设计行业的先驱 美国人布莱恩-柯利
- “十三五”规划建议审议通过
- 北京下月16日起执行租房补贴新政:低保家庭最高
- 创新驱动成核心 智能制造成十三五规划重头戏
- 新材料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即将出台
- 全面放开二胎最新消息:落地需4程序 抢生属违法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