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号的编码原则;汽车维修手册,含电路接线图、电子控制系统故障代表码、排放控制系统信息、车身尺寸图、车轮定位参数的标准范围及调整方法等;零部件目录,含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名称、商标和编号,零部件变更、升级、换代信息等;适用具体车型电子控制系统的软、硬件版本识别号;对车辆电子控制系统需要重新编程的信息;专用诊断、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件信息;车辆认证信息;技术服务通告;汽车召回信息和缺陷消除措施等。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此外,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根据不同访问权限设定相应收费标准。
汽车生产者应在今年年底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等,并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自《办法》实施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
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此外,交通运输部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
若汽车生产者未及时备案、如期更新汽车生产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目录和要求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未按照规定方式、途径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或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
《办法》规定,各类维修经营者应安装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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