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都未规定电梯的使用年限,电梯制造厂商也无明确的电梯使用寿命。”8月20日,一名长期从事电梯行业研究的研究者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若明确电梯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全国每年报废十万台电梯,需要上百亿的资金。
除了相关法规空白外,据长江商报记者了解,目前电梯维保行业还存在维保公司恶性竞价、维保工人超负荷运转、违法资质挂靠等三大乱象,导致维保质量难以保障。制造电梯的国内品牌企业,又因维保行业利微不愿涉足。
多位质监部门、法律领域和物业管理领域的一线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认为,由于电梯事故暴露的诸多问题亟待“亡羊补牢”,相关部门应加速出台各种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电梯总量已达359.85万台,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电梯安全事故却时有发生,其中,设备老化、电梯维护不到位是事故主要原因。
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3年以来,电梯事故每年的起数和伤亡人数均比较平稳,但由于电梯数量增长,因此电梯万台事故率和死亡人数等相关指标是下降的。2014年,我国每20台电梯中就有一台存在安全隐患。
这位负责人分析,电梯的安全隐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老电梯制动器存在问题,2003年,国家对制动器提出新标准,此前的制动器质量隐患较多。二是门驱系统问题,一些毛坯房在装修过程中装卸装修材料对门驱系统影响较大。三是平衡系数问题,一些宾馆、饭店里的电梯轿厢装修过度,如贴大理石等,破坏电梯的平衡关系。四是扶梯使用条件恶劣,如地铁、公交等场所扶梯使用量太大,有些扶梯大多数时候满载运行,使用强度比欧盟等高得多。”
相比于其他特种设备,电梯设备内的环境相当复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故障就像是一个人体某个部位出现了老化等问题,从而影响整个电梯的运转。
一名长期从事电梯行业研究的研究者告诉长江商报记者,湖北荆州“电梯吃人”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电梯维保不到位造成的。而申万宏源研报称,在诸多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占比高达60%。
电梯保养和使用问题占比达六成
“但就国内而言,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都未规定电梯的使用年限,电梯制造厂商也无明确的电梯使用寿命。”上述研究者表示,同时关于“电梯的寿命一般在10到15年之间”的说法,也并未得到行业内专家的认可。若明确电梯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其社会成本巨大,全国每年报废十万台电梯,需要上百亿的资金。
目前,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电梯使用15年以上,因机械设备的磨损、电器元件的老化,电梯的故障率会增加,但可通过部件维修、更换或系统改造降低电梯故障率,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只有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改造价值的电梯才报废更新。
而针对电梯维修,已有国家推荐性标准《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2002)和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其中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同时,电梯应该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检验分为半月、一季度、半年、全年,检验内容众多,对维护人员的要求很高。
维保对电梯安全至关重要。但是电梯维保行业存在维保公司恶性竞价、维保工人超负荷运转、违法资质挂靠等三大乱象,导致维保质量难以保障。制造电梯的国内品牌企业,又因维保行业利微不愿涉足。
今年初起,质检总局部署了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对在用电梯进行排查,促使长效机制的建立。截至6月底,全国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查电梯共计236.9万台,发现存在隐患的电梯11.1万台。存在隐患的电梯中,已整改7.9万台。下一步是重点督查阶段,如果不能及时整改,将建立问题电梯档案,督促及时整改。对无法整改的由政府挂牌督办。
电梯使用寿命尚未明确
在深入采访安监部门、质监部门、电梯企业以及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后,有媒体总结出电梯事故频发主要由以下原因导致。
首先,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广西高级法院法官邹柱认为,电梯投资者为开发商,建设者为电梯公司,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小区业主,具体的物业管理权却是物业公司,维修、保养、检验的权利却归属于质监部门,这就导致安全责任主体众多,一旦发生电梯伤人事故,对于谁来赔付伤者的医疗费,物业、开发商及维保公司便会陷入互相扯皮、卸责的困境。
其次,维保市场恶性竞争,低劣零部件充斥市场。三菱电梯广西维保项目工程师谢路平告诉媒体,我国电梯维保企业过多,仅上海就有300多家,南宁也有上百家,导致平均维保电梯数量少,价格恶性竞争。在住宅电梯方面,平均每台每月的维保价格从2000多元降到500多元,有的甚至降到200元。
广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处长杨延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电梯维护保养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偏重于对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进行事前资质管理,但对日常工作并没有考核机制,部分维保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形成“劣胜优汰”的外部效应。一些物业公司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倾向于选择价格低的维保公司,对电梯维保缺乏监督动力。维保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低劣零部件充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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