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300万融资额上限合理吗?
2015-8-21 11:08:31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是否应该划定融资额上限
2015年0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并确定了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大众”的性质。
与此同时,股权众筹融资方的性质也得以确定,即小微企业。
那么,从政策规定的股权众筹性质上看,如何突显小额、大众的特征,肯定是需要在投融资额度上进行一定规定。除了规定单笔投资额度的规定之外,规定融资额度范围甚至是上限是有必要的。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股权众筹性质不明确,投融资方性质也不明确,导致股权众筹行业乱象丛生。其中一个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天价的股权众筹项目满天飞,让真正需要解决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被动辄上亿的项目的光环所掩盖,极大违背了众筹的精神和本质,让众筹成为大企业的营销手段甚至成为行业闹剧。
而如果能够划定股权众筹的融资额上限,就能充分突出众筹小额、大众的本质,并真正让股权众筹服务小微企业的价值得以落地。
股权众筹300万融资额上限合理吗?
有业内人士称,300万的天花板一旦确定,股权众筹将更具营销意义,融资意义就不大了。这一说法恰恰体现的是一直以来被天价股权众筹项目宣传炒作洗脑,认为股权众筹是服务大企业的思想和实践误区。试问这是把股权众筹服务小微企业的目标和价值置之何地?
300万对大企业可能融资意义的确有限,但是对于小微企业则是另一番意义。小微企业的划定各个行业的标准并不一致,而参与股权众筹较多的行业目前还是比较集中,项目以科技、TMT、O2O居多,而涉及的主要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餐饮住宿业、影视文化等行业。根据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共同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例,其中,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而餐饮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至2000万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由此其实不难看出,小微企业的规模小,营业收入低,300万对于很多小微企业来说,都有着重要的融资意义。而且对于更多初创型的种子期公司,300万的融资,意义更是巨大,足以让项目和公司启动,300万难道不够用吗?
同时,小微企业本身人员、规模就有限,如果过大的资金投入,在资金管理等方面还可能成为负担,拖累企业发展速度。
从国外法律和实践的成功案例来看,美国无疑在股权众筹的规范上走得较远。2012年,美国颁布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又称《JOBS法案》),对以众筹形势开展的网络融资活动,包括豁免权利、投资者身份、融资准入规则、与国内相应法律的关系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规定,对于通过众筹平台融资的初创企业,12个月内融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也是到了201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才发布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第四章A+条例(RegulationA+)细则,根据这项规则,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将获准从“大众”那里筹集最多5000万美元资金。并且任何人都可以投资,不仅限于“合格投资者”。
而在中国,股权众筹探索了一段时间后,最终确定了公开、小额、大众服务小微企业的性质,300万的上限符合股权众筹的性质、定位,并有利于风控,更好的吸引大众参与小额分散投资,同时保证投融资双方的都能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的范围之内。
随着投资人更加理性,风控体系更加完善、行业不断健全,标准可以有所变化。但至少股权众筹在现阶段,这一设置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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