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三胜产业研究中心 研究报告 可研报告 商业计划书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400-096-0053

三胜咨询 - 中国领先的投资咨询机构

·了解三胜的实力 ·丰富成功案例

三胜观察 | 名家观点 | 项目中心 | 产业政策 | 展会峰会 | 市场策略 | 理财消费 | 创业投资 | 三胜文库

企业排名 | 案例分析 | 军事视界 | 房产观澜 | 科技前沿 | 汽车沙龙 | 社会娱乐 | 健康养生 | 图片聚焦

新食品安全法10月施行 转基因食品不标示罚10倍

2015-4-27 9:21:41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等。

  新食品安全法

  违法使用剧毒农药增加行拘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新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今天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加强食品安全,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2013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布公告,规定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我们这个规定是根据2013年以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我们国家当时的食品安全尤其是婴幼儿奶粉行业现状所做出的。”滕佳材表示,一年多来,经过各相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该项规定对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也达到了明显的效果。

  他指出,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考虑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之前,针对网络食品购物的监管还是空白。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新广告法

  虚假广告代言人要担责


  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其中,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授权

  北京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上述地区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

  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

  据悉,试点期限为2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返回网站首页>>

责任编辑:S395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投资潜力分析及前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热情高涨,轨道交通设备行业投资潜力分析与行业发展前景预测。...[详细]

股市没错,错在理论

对于近期持续上涨的股市,俨然成为了大众的讨论热点。持续不断创新高的指数,开户数量屡创新高,成交量持续放大......[详细]

中国电容器行业市场运行及发展趋势分析

2014年1-12月,中国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455.37亿元,中国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详细]

中国装修电商行业发展特点及产业链简析

2014年我国装修电商交易规模达到1197亿元,比2013年增长50%左右.,在建筑装饰行业(含公共建筑工程装...[详细]

2015年互联网经济规模预测及格局展

一、全球互联网经济规模预测2010年,互联网经济规模在2.3万亿美元左右。如果该数字短短几年之内就增长到4.2...[详细]

2015年智慧农业规模预测及发展对策

一、智慧农业概况“智慧农业”是云计算、传感网、3S等多种信息技术在农业中综合、全面的应用,实现更完备的信息化基...[详细]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96-0053(7*24小时) 客户服务专线:0755-25151558 83970506 82202306 82209009 83970558 传真:0755-28749841

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0755-25151558 市场调研、营销策划:0755-82202306 IPO咨询专线:0755-82209009 客服邮箱:server@china1baogao.com

在线咨询QQ:1559444945 951110560 媒体合作、广告合作:0755-83970586 网站合作QQ:307333508 招聘邮箱:hr@china1baogao.com

Copyright © 2004-2016 www.China1baog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三胜咨询TM 旗下网站 粤ICP备1302648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