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通告、提醒”效果并不好,只有进一步依法严厉惩处这些存在严重问题的不良APP软件,让其付出足够的代价、大大增加其违法行为的成本,才不仅能充分产生“以儆效尤”的法治效果,而且真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福祉,避免和减少不良APP软件带来的社会危害。
当然,在强调必须严惩不良APP软件的同时,进一步从全面法治的角度审视,也要意识到,针对大量普遍存在的不良APP软件,目前我们在源头的立法上,事实上仍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针对APP软件“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尽管刑法已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完整准确定义是什么、“情节严重”又如何准确认定,实际上还缺乏进一步的清晰法律界定。
显然,只有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等各个层面全面推进法治,才可能不断祛除不良APP软件滋生的土壤,不仅充分捍卫消费者权益,并确保“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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