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号通知》规定,今年年底3年整改过渡期即将届满,对于是否延续上述规定需要明确。此前,地方监管部门对同为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情况,存在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工艺)”生产许可证的两种情况。为统一各地作法,需要对该问题作出规定。
据了解,食药监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办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应取得产品配方注册的规定,适用对象应为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新申请成立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此条款不影响之前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延续许可申请。
《公告》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省级局对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或延续许可审查时,应按照干法工艺的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应在生产许可证的副页上加注“干法工艺部分”。
《公告》显示,对在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在2018年1月1日前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可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延续换证。2018年1月1日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延续换证的,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对于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新申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
《公告》还对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证作出统一规定。此外,还对过渡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与产品配方注册的衔接作出规定。
《公告》还规定,整改过渡期结束后,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可继续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对基粉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基粉质量安全。
食药监总局表示,上述规定一方面是对近几年基粉使用管理规定的延续,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对使用的基粉逐批全项目检验,体现了对基粉使用更加严格的要求,确保基粉的质量安全。同时,也规定无论是使用国内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还是使用进口基粉,都要求对基粉逐批全项目检验,也体现了政策适用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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