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建设稳步推进,但针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激励过度,约束不强,由此形成重业务轻风险的经营导向,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基层经营机构的道德风险。城商行表外类信贷业务急剧扩张,根本上在于不切实际的经营利润目标,以及收益与风险考量扭曲的考核机制。截至2015年末,城商行贷款在资产中的比重降至38.2%,并呈连续下降趋势。2015年全年委托贷款增长33.6%。票据大案频发,根本上是基层银行经营单位放弃了票据经营固有的职业操守,长期违规操作给不法票据中介以可乘之机。而当前金融市场上各种层出不穷、眼花缭乱的所谓创新金融产品,根本上是现行激励约束机制下金融机构经营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这些影子银行金融工具,或逃避规模管理,或逃避风险资产计量,或逃避监管指标约束,交易结构设计层层嵌套,交易对手跨行业跨地区分布,底层资产不易穿透,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容易成为金融风险监管盲区。金融机构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频繁交易,信用风险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之间转移,无法掩盖银行真实面临的信用风险。
此外,金融分业监管存在的真空,跨行业跨地区监管漏洞,客观上也为金融机构大肆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性。金融市场上各种“受益权”和“收益权”的创设,各种特殊目的载体,因为缺乏统一规范而被滥用。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与动辄千万、上亿计的违规收益相比明显偏轻,上世纪末出台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难以适应规范金融实务的需要,较难有效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从另外一个侧面分析,之所以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在票据领域,罚则缺失或处罚偏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不忘初心,坚守稳健经营定位,是金融业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石。这既需要金融机构主动作为,也需要外部监管、金融法制环境的引导与约束。对金融机构而言,要推进公司治理建设,优化股东结构,重塑金融业风险收益平衡的经营导向,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风险指标在业绩考核中比重,增加绩效延期支付比例,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抵制主动监管套利行为,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监管当局而言,要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消除监管真空,堵住监管漏洞,提升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处罚。对金融立法而言,要适时推动金融法制建设,改变我国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实务现状,在清理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有关“受益权”、“收益权”交易与流转的规范性法律指导意见,对特定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交易权利义务等予以规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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