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指出,刹车制动性能是消费者安全使用的最基本保证,但是在试验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样品刹车制动不灵敏。参照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米,而试验中有的电动滑板车的干态制动距离已达到8至9米。北京市消协指出,电动自行车车轮直径约为35至60厘米,电动滑板车车轮直径约为20厘米,因此电动滑板车刹车时摩擦系数小,稳定性较差,制动距离较长,如果制动性能差,骑行时刹车不灵,在骑行中特别是高速行驶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对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
此次比较试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还包括:
车速过高。经测试,20个样品中,16个样品行驶的最高车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而试验中最快的电动滑板车的车速已达到每小时27公里。测试报告认为,电动滑板车在高速骑行时刹车制动系统不能保证遇到紧急情况或险情时安全制动,极易引发危险,对骑行者和行人造成较大的安全威胁。
蓄电池容量明示与实测差距较大。此项指标有2种商品差距较大。参照相关标准的规定,锂离子蓄电池低温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高温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缺少说明书或说明书明示内容不全:比较试验的20个样品中,2个样品缺少说明书、1个商品的说明书未标注具体数值。说明书是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电动滑板车,并提示消费者应注意骑行安全等有关事项的重要说明。没有附说明书,就不能给消费者作出使用和安全性提示;说明书未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示,就不能起到提示消费者的作用,为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
针对比较试验结果,北京市消协提醒,电动滑板车(类似产品还有平衡车、独轮电动车等)行驶时速过高,刹车距离普遍过大,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这些新兴电动行驶工具,只能作为休闲娱乐工具,不能作为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
北京市消协强调,电动滑板车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没有“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的相关概念,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电动车是不具有路权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道路上通行的交通工具,只能在一些专用场地和封闭道路、封闭场所内,进行娱乐性的活动,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
北京市消协还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非机动车尤其是新兴行驶工具出行安全的宣传,制定相关的交通法规。对此,北京市日前发布规定,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如违法将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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