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也顺应了目前正在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趋势。其目的是通过进一步开放交通出行市场,引入新的市场竞争主体,打破目前市场中既得利益者的垄断,在培养新兴业态的同时,以竞争的方式促进传统业态的发展,并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各类出行需求。因此,地方如若在细则制定过程中多设网约车市场准入门槛,不但有悖于《暂行办法》的总体方针,还和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努力方向背道而驰。
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看,确立网约车的市诚法地位,有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能够缓解交通出行领域常年来供需失衡的窘境。网约车行业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暂行办法》已有考虑,并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司机的准入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通过这些硬指标的筛选,可以确保高品质的网约车平台和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进入市场,这不但能够杜绝此前种种的行业乱象,还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增加数量管制、价格管制、从业人员许可等准入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约车行业现存的各类问题,也不利于新旧业态的融合发展,更不能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价廉质优的交通出行服务。“玻璃门”设置唯一受优惠的,只可能是极少部分的既得利益者。
用行政手段对网约车市场准入加以限制,说到底仍是缺乏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认识。到底需要多少网约车,多少钱才是合理的价格,什么样的人才是合格的司机,这些问题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不同的出行时间段都有不同的答案。但答案并不出自各级管理部门之手,而是出自真实的市场供需关系。
事实上,《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开市场,就是为了解决目前交通出行市场快速变化的供需矛盾。地方在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如果加设市场准入“玻璃门”,不仅会人为扭曲供需关系,也会让当事各方付出高额的隐性成本。
此外,为网约车设置各种名目的市场准入“玻璃门”,也忽视了交通出行行业和科技发展的大趋势。毋庸讳言,出租车和网约车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出租车的优势在于资质、司机和经验;网约车则能够精准实现信息匹配,满足个性化的出行需求。两者都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更为重要的是,虽然目前出租车和网约车服务形式有所区别,但随着新技术的应用,以及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发展,两者融合发展将是大势所趋,两者的互补性也远大于冲突性。因此,今天为网约车设下的种种高门槛,未来就可能成为整个交通出行行业发展的重大阻碍。所以,与其想方设法限制网约车,不如着眼未来,在加速新技术落地的基础上确立通行的行业规范,为整个交通出行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撤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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