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通知针对的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在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据市民政局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出台,意味着市民政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从规划到验收都会全程参与。
通知中要求,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养老设施的位置、规模,且不得随意调整。之后,再由国土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将配建的养老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配建养老设施也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报送区民政部门验收,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设施出具验收意见,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该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门验收意见。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与区民政局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清单,包括: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材料。
如果未按照要求到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并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国土部门将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产权移交完成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将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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