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人在兰州,他的银行卡就在身上,可是卡内的47万余元存款却被短信告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POS机异地刷卡消费”。之后,储户吴某将发卡行告上法庭,索要赔偿。7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七里河法院获悉,近日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求,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存款及利息。
2015年3月6日晚8时13分,吴某接到某银行客服短信,显示其银行卡内存款478668.8元在内蒙古呼和浩特POS机异地刷卡消费。而此时,吴某人在兰州,卡在身上也并未消费。于是,他立即回电银行客服说明情况,又拨打110报案。兰州警方在立案侦查终结后将伪造盗刷该借记卡的数人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6年5月12日由法院确认了上述伪造盗刷银行卡的事实。
之后,吴某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信息、密码被盗用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而银行坚称,吴某没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尽到保密义务;涉案的刑事案件显示,该案的盗刷银行卡的主体还未查清;吴某也没有提交案发时涉案银行卡在其手中的证据,故银行并没有过错,不存在违约,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银行的辩解意见,相反,法院认为,银行未举证证明吴某在储蓄合同关系中存在违约行为,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财产损失,应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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