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暂行办法》,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以百度推广为标志性产品的付费搜索广告,在国内至少已有十年以上历史。但一直以来,这种广告形式却游离在《广告法》监管范畴之外,未受到严格有效的管理规范。这既给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很大操作空间,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也给各种欺诈性、虚假性、夸大性广告制造了有利机会。
发生于今年5月的“魏则西事件”,再度暴露付费搜索监管缺位之弊,引起公众强烈诟玻可以说,日前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及这部《暂行办法》,就是受“魏则西事件”影响,相关部门顺应互联网广告发展、针对付费搜索定位不明等问题而制定的管理办法。明确付费搜索就是广告后,也就将其纳入相关法规规范管理的范畴。
不过,付费搜索只是互联网广告的其中一种形式。《暂行办法》的出台,重点也应是规范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所有互联网广告。从这个角度看,《暂行办法》仍有不足之处,只能说是一部“暂行”的部门规章。其对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倒是比较全面,但在具体罗列互联网广告包括的形式时,还是不够详尽,没有及时跟进互联网广告的最新发展变化。
《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互联网广告包括“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以及付费搜索广告,另外还有一条兜底性条款。实际上,如今的互联网广告很多根本不带链接,比如一些商业性推广文章(俗称“软文”),已经“进化”到直接把推广文字插入正文内。《暂行办法》特别指出“含有链接”,不免画蛇添足。此外,网上层出不穷的事件营销、整合营销,也对互联网广告监管提出了挑战。
当然也要看到,《暂行办法》明确付费搜索是广告,将其纳入《广告法》规范,相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展来讲是有所滞后,在世界各国中却是领先一步的做法。这表明,如何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互联网广告,仍是一个新课题。
其中关键,不仅在于及时明确互联网广告表现形式,还在于互联网广告监管要有创新手段。此前,付费搜索在暴露法规缺位的同时,也明确指向了企业责任缺失、不作为。所以,既要用法律手段让企业不敢“作恶”,也要通过加强行业自我管理,提高企业责任意识,让企业主动“不作恶”。
《暂行办法》的出台,只是迈开了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又一步,前面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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