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深夜,万科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告称,万科与深圳地铁集团于当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万科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地铁集团子公司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因此,应当考虑独立董事张利平与深圳地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不存在关联关系,则不应适用万科章程第152条第2款规定。
华润称万科章程第137条明确规定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由于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为8人,而本次董事会议有关万科发行股份的议案均只获得7名董事表决同意,故华润认为该等议案并未依法获得通过。
华润方面表示,如果万科不重新审视重组预案存在的问题,在未来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提出相同的方案进行表决,华润将会继续投反对票。
再投一次,还是会通过?
万科和华润关于方案通过合法性的分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认为双方在计票规则上发生了争议。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就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
万科的《公司章程》第152条几乎照搬了《公司法》第124条。按照万科的公告,独立董事张利平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明: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另外万科《公司章程》第126条对董事关联关系应当披露并且回避表决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到“董事会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因此,如果张利平是因为关联关系回避了表决,则法定总票数只有10票,10票的三分之二,7票赞成通过重组方案在法理是讲得通的。
彭冰表示:
华润方面对于董事会方案不满意,可以在60日内向法院诉讼,裁决张利平的关联关系是否成立。
因为关联关系的判断复杂,涉及到商业判断,法院一般会遵循董事会的善意决定。何况这次是张利平董事主动请求回避,由没被回避表决的董事或者股东提出异议,说服力不大。
另外即使法院裁定关联关系不成立,估计也不能将张利平的未投票直接视为弃权。既然关联关系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利平就可以参与投票,所以应当允许其对表决事项重新投票。从披露的有关信息来看,估计张利平会投赞成票。那样,就是8票赞成,表决还是会通过。
华润如何才能阻止万科?
这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只是初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的特别多数表决同意。
作为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万科股东大会的出席率一向很低,不过作为生死一搏的关键一战,在这次至关重要的股东大会召开时,万科一定会使用全部的力量,动员最多的股东参与投票。据说,证监会核准。
这场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的股权之争,还有更多的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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